一、总公司迁入分公司股东决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会议召开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3、参加会议股东
1)法人股东(代表)
2)自然人股东
4、会议决定事项
二、公司吸收合并程序如下: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司法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分公司迁入总公司,像是这种由总公司迁入分公司的操作方法可能是行不通的,因为总公司属于法人组织,分公司都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各位股东千万不要把主次顺序给颠倒了。这种情况应该是属于公司的吸收合并,召开股东会议是必要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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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有股东分公司有吗成立分公司的股东可以是总公司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16根据规定,作为分公司的股东,其即可以是总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说他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的股东,也可能不是总公司的股东,而只是投资分公司,并取得分公司股东身份,并依法享有分公司股东相关权益。而如果分公司的股东只是分公司的股东,则其只需要对分公司,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分公司的股东,同时又是总公司的股东,则其需要以其分别对工总司和分公司的出资为限,对总公司和分公司承担相应的分两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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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股东有分公司股份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31.总公司股东没有分公司的股份。因为分公司是没有股份的,所以也不存在总公司股东持股的问题。分公司作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从属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产业,并且由总公司对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