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协议差额巨大属重大误解可撤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25:12 357 人看过

王生于2012年5月10日入职广州市天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任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170元/天,如果需要在天一公司用餐,就每天扣除10元餐费。2012年5月21日,王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番禺区南村镇医院治疗,同日被转送至广州紫荆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2-5指多发性粉碎性骨折。2013年3月27日,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生为工伤。2013年5月23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生伤残等级为七级,医疗期从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12月29日。

王生受伤后,没有再回天一公司上班。王生在第一次出院后,曾与天一公司协商赔偿事宜。2012年7月28日,王生、天一公司在天一公司办公室签订了《协议书》、《承诺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场的除了王生本人外,还有王生妻子王秀英和见证人王家智(天一公司称是王生的外甥)。其中《协议书》约定天一公司在已支付的医疗费之外,再向王生一次性支付41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续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所有赔偿费),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没有任何争议,乙方(王生,下同)承诺,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天一公司,下同)无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劳动工伤有关事宜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或主张任何权利。

5、在签订本协议之时,乙方已经向甲方表明已经通过自身及专业医疗机构等其他途径充分知悉、预见自身及康复情况,并理解国家与当地有关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如其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及自身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宜应考量的因素等如存在认知差异或怠于考量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甲、乙双方以此为断,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互相纠缠,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7、对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8、本协议内容,甲方、乙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承诺书》内容为:我叫王生,在此我承诺:第一,我是自愿要求调解,而且我已经向有关法律人士和部门咨询过,李某和天一公司的赔偿是合理、公平的,我对李某和天一公司赔偿我的一次性经济赔偿费41000元,没有任何异议;无论司法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是多少级,我承诺收到赔偿款后,不再追究李某以及天一公司任何法律责任。第二、赔偿款项中已经包括续医费,因此签订本承诺书后,以后因我的伤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我本人承担,与公司、李某无关;第三、我自愿放弃应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不得再向天一公司及李某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为:本人王生,男,身份证号码3612311962080为木工班组职工,现书面通知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

上述协议签订后,天一公司立即向王生支付了约定的款项。现王生称签订协议是迫于无钱进行二次手术,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天一公司的行为是乘人之危,因此天一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向王生支付伤残待遇的差额。

通过广州劳动律师以及桃园律师团成员的讨论后认为:王生与天一公司自2012年5月10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王生在天一公司工作期间受伤,虽然双方在2012年7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和《承诺书》,但之后王生再次住院手术,并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七级,表明王生在签订《协议书》和《承诺书》时对其受伤程度、治疗情况等基础事实尚不能确定,上述《协议书》和《承诺书》约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王生根据工伤赔偿标准所应获得的赔偿,故王生主张其在签订上述《协议书》和《承诺书》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天一公司抗辩认为《协议书》和《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意见,不符合客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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