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00:30:30 475 人看过

(一)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我国以及世界多数国家,都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结果责任,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方面,即“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环境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既已发生,就可以推定加害人有责任(二者当然需要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无过失的理由对其承担责任无影响,其不得以“无过错”来进行免责抗辩。这也符合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的追求。因此,在环境侵权行为案件中,我们可以不必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其他三个要件,侵权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只需就剩下的三个方面在举证责任内进行分配。

(二)环境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本身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与可责性,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污染行为成为了一种客观存在,只有污染行为在法律、制度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其本身并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受害人就侵权行为起诉,需要就存在该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因为如果将这一责任转移给侵权人,势必会造成众多企业疲于应诉,消耗社会资源。当然,侵权人也可以对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并非适格被告。

(三)环境侵权行为中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受害人承担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经济上的与非经济上的,经济上的包括对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非经济上的包括对人的正常生活、学习造成的妨害及精神上的伤害。从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在起诉时,就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这就需要通过对自身所受损害的范围、程度、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进行举证。

(四)环境侵权行为中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承担

一般侵权行为中,受害人除了证明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的存在外,还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也是整个证据链条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难锁定。但是在环境侵权行为中,要明确二者的因果关系,对于普通的受害者来说,确实存在困难。前文已经提到,环境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与持续性,而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中,原因行为还往往具有复杂性与综合性,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的情形时有发生,并且局限于现阶段的科学水平,有些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可能不能全面正确的认识。加上主体之间的不对等性,无形中加大了受害人承担举证不利进而败诉的风险,导致权利救济不能。以上几个方面的特点,决定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传统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举证分配明显不妥。正基于此,法律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的分配。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涉及到环境侵害的行为是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罚的。环境侵权社会对我国的环境生态造成一定的影响,很有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措施,一旦有环境侵权的行为,首先该地所有人或者是环保部门都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2: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责任相关文章
  •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呢
    环境污染侵权原告的举证责任是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侵害后果;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有侵权的行为。被告应当举证其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医疗纠纷诉讼医院承担举证?医疗纠纷诉讼医院要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
    2023-06-28
    73人看过
  • 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是如何的一、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民事侵权的特点使其从根本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成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环境民事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具有不平等性、不确定性、潜伏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适应环境民事侵权特点的需要,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环境民事侵权的不平等性,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以及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侵权人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而受害者往往是在经济和技术各方面都处于弱势的普通民众,这使得在环境民事侵权和相关的诉讼活动中,传统民法的平等性和公平正义等原则缺乏实质意义。环境民事侵权的不确定性,是指其侵权行为在侵害事实、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上都存在不确定性,在短时间内或者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很难有效地确定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有时只能得出一定的可能性,而非确定的事实。环
    2023-06-25
    164人看过
  • 环境污染责任风险有哪些?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
    一、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环境污染风险有侵权责任风险,《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只要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论排污企业有无过错,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环境污染侵权中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较少,唯一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况。因此即使是发生了地震、海啸等极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如果排污方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也不能免除责任。《民法典》规定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
    2023-03-16
    453人看过
  •  名誉权侵犯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个人名誉权债权案件中,适用的举证原则是由主张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这意味着,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那么他们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在个人名誉权债权案件中,适用的举证原则是“由主张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那么他们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 誉 权 名 誉 的 内 涵 与 外 延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作为“人”而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人的尊严、荣誉等密切相关。2. 名誉权具有财产权性质。名誉权所保
    2023-09-13
    60人看过
  •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1、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
    2023-06-23
    186人看过
  • 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二、合同诉讼中的证据举证责任和证据提供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证据应由诉讼参与人提供,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
    2023-06-06
    331人看过
  • 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如何划分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构成要件首先是损害的潜伏性,通常一般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是在当时或者在损害发生后不久即表现出来,而环境侵权则不然,由于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载体而致他人损害,很多情况下环境侵权的损害后果,特别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常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能表现出来,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长达十余年。其次是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特别是大型危险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如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污染事故以及前不久发生的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不仅受污染损害的地域和对象广泛,而且污染危害持续时间
    2023-04-29
    271人看过
  • 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吗?
    1、环境侵权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司法和执法的普遍做法。环境民事侵权的特点使其从根本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成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环境民事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具有不平等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适应环境民事侵权特点的需要,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2、环境侵权行为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个人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是行为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不作为确定环境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一、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
    2023-06-27
    159人看过
  • 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有否认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相反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否认的一方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后果。《规定》弥补了以前立法中存在的某些缺陷,在第四条中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
    2023-04-25
    248人看过
  •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怎分担配责任
    一、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怎分担配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适用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二、民法典对两人以上污染环境侵权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第三人的过错
    2023-06-15
    470人看过
  • 财产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财产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是怎样的?财产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二、财产权利是否可以质押财产权利是可以质押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
    2023-05-06
    423人看过
  •  生态环境破坏纠纷的举证责任方式有哪些?
    该段内容讲述了在生态破坏引发纠纷时,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原则有助于在生态破坏引发的纠纷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加害人和受害人都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生态破坏引发纠纷时的举证责任分配:1.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A.自然灾害等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因素;B.受害人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C.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损害;2.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A.污染物未造成实际损害;B.污染物未到达受损地点;C.受损事件发生在污染物排放之前;D.其他可能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况。 生 态 破 坏 损 害 责 任 归 属 纠 纷 举 证
    2023-09-13
    341人看过
  •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的最新规定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
    2023-03-28
    301人看过
  • 如何合理分配医疗侵权责任举证?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了在医疗侵权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疗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是怎样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而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
    2023-07-08
    14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即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三、非法行为与损害后果... 更多>

    #侵权责任
    相关咨询
    • 环境侵权举证有哪些责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24
      侵权人。 1、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侵权人。由于环境侵权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侵权人要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
    • 一般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一般侵权责任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
      。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 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 在上述四个要件事实中,第一、二两个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第三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因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事实得到证明后,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的违法性也就随之确定。第四个要件的举证责任由谁负担,
    • 图片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咨询是谁的责任呢?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7
      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适用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刑诉中被告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财产来源不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在被告,就是行政机关但是相对人是因行政机关的不作而诉的适用责任倒置财产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就是这些。
    • 什么是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进行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6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说白了就是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需证明被告方与损害结果没有肌户冠鞠攉角圭携氦毛关系,否则其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
    • 环境保护侵权与环境责任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08
      1、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原告被害人应当对要件事实(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害人过错)承担证实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反之。 2、归责原则不同: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即使侵权人没有过错(如:达标排放),只要两者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由侵权人举证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责),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