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事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09:14:03 468 人看过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请人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针对所有的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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