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哪些对象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9:15:05 57 人看过

精准问责,准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关键。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实践中,有些地方因对问责对象界定不清,导致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有的只问下级责任不问上级责任,有的只问现任领导责任不问时任领导责任,有的只问基层责任不问上级部门责任。浙江省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四个弄清楚”,在精准界定问责对象上下功夫,避免出现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问下不问上等问题,做到该问的一个不落、不该问的一个不问,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坚持权责一致,把问责重点弄清楚,不让无责干部“背锅”。坚持分清责任,把职责范围和责任链条弄清楚,不搞避重就轻式问责。坚持终身问责,把人员身份和时间节点弄清楚,不让已提拔调离的责任人员“漏责”。坚持实事求是,把上级主管和属地管理的权责关系弄清楚,不让基层干部充当“顶罪羊”。

问责对象对问责不服的可以

问责对象对问责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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