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有哪些?
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规定缴费后享受相关待遇。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各险种缴费比例是多少?
(二)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申报职工个人本结算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下同)的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
2、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限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三)如何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1、申报时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每年3-6月,缴费单位应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申报方式:缴费单位可从网站www.njhrss.gov.cn下载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三、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填报表格:填写《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文件、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驻宁机构登记证等相应登记证书和批文;
(2)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地税);
(4)社保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四、用人单位职工如何办理参保(补缴)?
(一)新参保人员须办理人员资源库数据登记
新增人员的用人单位需填报《人员资源数据登记表》,数据修改的填报《人员资源数据修改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个人办理数据库登记及修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劳动合同备案
1、填报表格:填写《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外地户口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填写《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备案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交资料:
(1)新录用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提供《报到证》或《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劳动合同;
(3)复员转业军人等提供退伍安置协议、劳动合同;
(4)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有效《暂住证》及二寸照片一张;
(5)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原件。
(三)办理参保(补缴)
1、填报表格:
(1)单位新参保或补缴三个月以内的须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补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另需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
(2)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2、提交资料:
(1)补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工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
(3)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机关失业单位须提供公务员录取通知书、事业单位进人计划凭证、工资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人参保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专家证》、《外国人记者证》、《南京人才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之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互免协议的还须携带互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职工如何中止社会保险关系?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填报表格:用人单位填写《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花名册》。
2、提交资料:
(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二)中止社会保险关系
1、填报资料: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提交资料:
(1)缴费单位转出最后一人时必须提供当月缴费凭证;
(2)办理调转至机关事业单位需出具调令和进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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