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4:26:06 48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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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内容,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章程指引》及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据悉,本次修订的《章程指引》调整幅度较大的章节,主要包括: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

其中在股份章节,新修订的《章程指引》一是增加了可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资本的方式;二是规定公司如果发生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情形时,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是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四是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修订股东和股东大会章节时,为使股东充分发挥自身权利,《新章程指引》将股东诉权进行了集中体现,并将股东各项权利进行归纳。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履行股东的上述委托,股东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在新修订的股东大会部分,一是修改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明确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10%以上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次序;二是增加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权;三是修改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由原来的30日缩短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另外为防止股东大会走过场,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现场参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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