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中的实际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
(二)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
(三)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注意划清“没立案”和“不立案”的界限。“没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正在审查,还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只有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来办理。当然,要防止刑事立案主体以“没立案”假象掩盖“不立案”事实的行为。
-
法院立案监督都有哪些规定内容
256人看过
-
什么是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有哪些特征?
481人看过
-
立案监督的概念是怎样的?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392人看过
-
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302人看过
-
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有哪些方面需要监督?
165人看过
-
房屋质量监督报告内容有哪些?
236人看过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是哪些格式和内容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06检察院出具《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审查后不认可公安机关的理由则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15日内立案,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会直接立案。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15日内不立案,检察院有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一旦发出这个负责承办的案件公安人员会受到本单位的行政处分
-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来源内容有什么呢?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3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
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3-12-09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
行政复议的立案监督有哪些权限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7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行政复议立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
-
组织领导传销立案监督的相关内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4(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