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和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应当书面提出用地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2)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土地、规划、林业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调查和选址;(3)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种指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核实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并向市局申请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预审;
(4)预审结束后,项目用地单位到县计委、县环保局、县规划办、林业局办理项目报批手续,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林地使用审批。(5)规划部门应当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规划;
(6)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七)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由国土资源厅指定办公室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供户籍用地类型、面积、用途等,(八)国土资源部门制定“一书四图”和审查意见,组织材料报送市局,(九)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国土资源部缴纳审批费,收回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10)项目征地方案经省、国务院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用地范围、用地类型、用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村、镇、村民小组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期限和地点;
(11)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十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地所在地的村镇、村民小组公告;
(十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资源局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征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并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15)征地完成后,按照《国务院令》第9号、第11号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用地情况,确定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16)项目实施后,根据批准的征收范围和用途,对项目用地进行全过程监督。
2。申报所需资料:
(1)土地利用书面申请;
(2)县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申请表;
(3)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4)江华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意见;(5)“一书四策”;(6)被征收土地权属证明;(7)被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8)建设用地权属和土地类型审查意见;
(9)县人民政府征地通知书;
(10)征地补偿标准听证通知书;
(11)被征地单位征地意见听证;
(12)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13)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适用于单项选址项目);及;
(1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行业许可审批文件;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
(16)林地许可证;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8)地质灾害风险评价报告;
(19)沉积覆盖层评价报告;
(20)土地调查定界报告及定界图;
(21)土地利用现状图;
(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3)耕地补充位置图(适用于占用耕地项目)
3。办理时限:
业主提供完整资料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申请不予受理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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