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分以下这些: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一、医疗事故。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非事故性医疗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医疗过程中的过失行为。
2.医疗过程中的故意行为。
3.误诊。
4.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行为。
三、医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器械等医用产品的质量问题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也可以向医疗机构主张索赔。
四、医疗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如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他人非法侵害的,医疗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即医疗过错),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在诉讼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视情可构成刑法上的医疗事故罪,则由刑法对其进行调整;因医务人员的一般过失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的,属民事侵权行为,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应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
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
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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