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而在立法上必须考虑行政诉讼既要便利原告参加诉讼,又要便于人民法院作必要的调取证据工作的特殊性,尤其是考虑便民的因素更是是其立法的初衷。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是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把一般地域管辖概括为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都是错误的。2009年司法部三大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91页右版中间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一表述也是错误的。欲全面、准确把握该条的立法原意,需要理解和掌握行政机关的体系与级别、行政复议管辖、被告的确认、何为改变行政行为等知识点。
对《行政诉讼法》第17条可以作以下几层意思的阐释:一是未经复议的案件;二是经复议维持的案件,这两种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此时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中虽未表明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后边的也可以,对应的是可以。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许多司法考试用书、行政法辅导教师的讲义及讲授中的上述表述都是错误的。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有可能经过行政复议,这就出现了最初——第一次作出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的概念,它是与第二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相对应而存在的。第一次——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个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无论是未经复议还是经过复议;抑无论是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是改变还是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行政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把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理解为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错在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是按原告就被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则原告只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但原告此时仍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该法院仍有管辖权。
-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201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374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61人看过
-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273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有哪些
39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有哪些
424人看过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201、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行政诉讼最先选择适用的。 2、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6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
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271、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行政诉讼最先选择适用的。 2、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应该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51、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行政诉讼最先选择适用的。 2、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民事诉讼一般诉讼地域管辖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9要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