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21:20:27 82 人看过

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委员会类似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团体等,属于其他组织的类型,因此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特殊组织,具体的法律行为表现形式,是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事项进行表决,并交业主委员会执行。

所以业主大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执行。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一、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委员会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

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由以下两种产生方式:

1、首届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选举产生;

2、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规则进行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业主自治的物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业主自治的物业管理机构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其就是由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不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只需要到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就行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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