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后能否追究无权代理的违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9 00:53:42 60 人看过

一、追认后能否追究无权代理的违约责任

无权代理后,相对人追认代理行为的,代理行为生效。如果代理人有违约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代理无权签订的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主要包括:

1.无权代理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如下:

1.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没有代理权、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3.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n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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