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02:53 491 人看过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渝劳社函[2008]13号

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劳动仲裁案件二次受理问题的请示》(沙劳社发〔2007〕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参照这一规定,劳动者依据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再行依据原仲裁程序之后形成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等级支付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用人单位一方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7: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关于论证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等问题的函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厅发布文号:粤劳关函[1997]155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劳动部的要求,为了协助劳动部做好《劳动争议处理法》的起草、论证工作,现将需要论证的问题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你们提出意见及主要理由,于六月十五日前将意见寄送我厅劳动关系处。附:需论证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问题。广东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校对:陈晓晖附件:需论证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问题一、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是以《劳动法》为依据,还是以《劳动法》为主要依据,以《仲裁法》为辅助依据?二、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是继续遵循三方原则,还是遵循政府一方原则?三、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是实行“一裁两审”的单轨体制,还是实行“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或是实行劳动法院体制?四、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是确定在乡镇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是设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办事机构,或是两个机构均设立?
    2023-04-22
    467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作中感染疟疾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工作中感染疟疾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津劳办〔2006〕202号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感染疟疾工伤认定的请示》(津西劳字[200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疟疾属于国家规定乙类传染病。你公司职工在刚果工作期间感染疟疾,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此复。二OO六年七月十日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企改制工作中有关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补充意见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哈劳社发[2004]148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为解决国企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保证国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哈发[2004]10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关于改制企业为“推青”人员预留参加并轨的经济补偿金补差费用改制企业在计算“推青”人员预留费用时,按进中心前在岗工作年限,每年按360元标准计算补偿金的50%提留。二、关于生产经营不正常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市区的原则上可按照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360元掌握,企业资产变现充足,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以及偿还职工内欠的,可按不超过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468元)掌握。三、关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23-06-09
    362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长病休职工劳动合同问题处理的复函
    长宁区劳动局:你局长劳(94)仲字第1号《关于对长病假职工是否应该签订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长病休的原固定制职工,应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长病休职工的待遇。二、企业对长病休职工的管理,应按照劳险字(1992)14号《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
    2023-06-10
    38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残疾职工与社会福利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劳动法》调整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12-20生效日期:1996-12-20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西城区劳动局:你局《关于残疾职工与社会福利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劳动法〉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京劳就发字〈1995〉56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三、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1996)第1号令《北京市企
    2023-06-09
    341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七月八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负责办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事务。第四条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应当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坚持群众监督
    2023-06-09
    181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登记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登记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8〕452号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一次性支付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1.9安全事故”工伤待遇的请示》(巴南劳社发﹝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确保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注销登记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落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登记,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移交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移交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移交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全市工
    2023-06-09
    234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若干问题的有关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应信息。二、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应信息。三、用人单位直接招收新成长劳动力,应当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同时填报《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4号)。四、劳动者在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持《就失业证》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社区就
    2023-06-10
    37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失效)
    江西省劳动厅,武汉市劳动局:你们关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来电来文收悉,现函复如下: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的适用范围,我部曾请示国务院同意,该文主要是加强对商业性保险市场的整顿管理,不涉及社会保险的问题。对于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中,关于“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管理”和1988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中“综合管理与规划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规定,以及1988年9月李鹏总理关于“社会保险由劳动部管理”的指示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得改变。
    2023-04-22
    38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1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正确处理工伤认定中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可以是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协议、劳务派遣相关协议等;也可以是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凭证。工伤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受理。二、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难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另一方进行调查,另一方对存在劳动关系
    2023-06-10
    332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社会保险的原则小城镇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社会保险的原则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是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内容。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在政府指导、鼓励的前提下,按"有规范、归个人、多用途"的原则组织实施。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履行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通过协商一致制定本单位参加补充
    2023-06-09
    241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23-04-22
    45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如何适用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沪劳保福(2006)4号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电话请示,现答复如下:2006年3月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如何适用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沪劳保福(2006)4号徐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电话请示,现答复如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证机动车和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交通管理的行为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明确上述行为违法。国家现正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作相应修改。为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目前可依照上海市工伤
    2023-06-09
    49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湖南省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北京市和湖南省的劳务协作,经商定,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北京市设立驻京劳务管理服务处。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了解和掌握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情况,负责登记建档;二、协助北京市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进京务工人员的招用、培训、输送及跟踪服务工作;三、协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劳务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四、负责未通过劳务基地招用的湘籍务工人员与北京市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工作;五、协助北京市用工单位处理劳务纠纷和务工人员因工伤、病、残、亡等问题;六、负责湖南省进京务工人员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补发和年检工作;七、负责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业务。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劳务管理服务
    2023-06-09
    38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劳动和社会保障XX关于当事人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
    • 社保关系和劳动关系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9
      属于劳动争议。 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适用《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
    •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如何处理劳动纠纷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6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就是之前俗称的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之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下属办事机构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
    • 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9
      1、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
    • 劳动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2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