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6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5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执行;
5.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
(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
1、农业转移人口指在我市(含县级镇)从事非传统农业的农村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我市户籍的就业人员;
2、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应当有工作单位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6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500元;
5、申请家庭在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沈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在沈公有住房的面积);
6、申请家庭不能拥有车辆和工商登记;
7、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以上。
(三)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1、申请人应为毕业5年以内新就业的中等技术、师范、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自考教育毕业生;
2、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原籍非本市)不受户籍限制,并在本市居住;
4、申请人应当有工作单位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5、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
6、申请人在本市无房;
7、申请家庭不能拥有车辆和工商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需材料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二)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所需材料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
3、就业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在沈阳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证明;
(三)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所需材料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
3、毕业证书;
4、就业合同;
5、其他材料。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的时限和要求,持相关材料到工作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委员会进行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到单位所在或居住所在地的区级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民政部门信息核查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性管理部门。
3.市住房保障性管理部门对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4.无异议者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备案,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五、办理时间及收费
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17时
2.办结时限: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核对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3.收费费用:不收费
六、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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