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音著协的维权发函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公司是一家电信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该公司将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天不下雨天不刮风》、《美人吟》两首歌曲提供给三稷、飞迅两公司,共同经营电话彩铃业务。后音著协分别向三稷公司、**公司发函,称该协会拥有上述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两公司使用上述歌曲构成侵权。三稷公司、**公司收函后,暂停与**公司的合作。**公司认为,音著协的行为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该公司商业信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要求音著协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函行为属于代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音著协虽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但音著协的涉案发函行为不属经营行为,相关函件并未明确指向**公司,无损害**公司商誉的词语,没有排挤该公司、贬低该公司商业信誉的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与音著协所签订的合同中未就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理进行明确约定,但音著协依据该合同对涉案歌曲的网络使用进行了管理,涉案歌曲《天不下雨天不刮风》的词、曲作者亦收取了音著协收转的相关费用,故上诉人**公司关于音著协无权对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权进行管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诉判决。
该案涉及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争议的焦点主要在音著协与**公司是否具有同业竞争关系,音著协涉案维权发函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音著协是否有权管理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问题,案件的审理引起了相关行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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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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