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体证据参见上编第二章第一节“一、自然人”、“二、单位”的有关规定。
(二)关干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共性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态度、主动程度等。对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具体分工、实施的行为等。
(2)证人证言,包括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以此证实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3)有关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将犯罪对象收购、运输、出售的书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犯罪对象是否明知、行为的动机与目的等。
2.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性证据
证明单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主观故意时,还需要通过收集和提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务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行为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的,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予以收购、运输、出售的。共同犯罪的,要查明每个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支配下的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非法出售、转移、运输行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重点了解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有关情况;
(2)采取何种方法、手段;
(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4)犯罪对象的来源、制作、加工的过程;
(5)非法出售、转移、运输、收购犯罪对象的特征、数量、价格;
(6)对犯罪对象的处理情况,如牟取暴利、自用或其他目的等;
(7)共同犯罪中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证人证言:
(1)收购、转移、运输、出售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明;
(2)抓获人的证言,包括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3)单位犯本罪的,还要收集参与人员、单位领导的证言,证实其行为是经过单位集体决定,并由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
3.物证、书证:
(1)在案发现场或从犯罪嫌疑人住所、身上、指认处提取的物证,如指纹、鞋印、烟蒂等;
(2)收缴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实物及照片;
(3)作案工具,包括汽车、马车、手推车等;
(4)行为人到达发案地的车、船、飞机票、住宿登记及相应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到达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4.鉴定意见:
(1)文检鉴定、指纹鉴定意见等;
(2)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类、目、科及等级鉴定意见,证明行为人收购、运输、出售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3)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等级鉴定,证明行为人收购、运输、出售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5.勘验、检查笔录:
(1)收购、运输、出售等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2)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带等。
7.搜查、扣押、起赃、收缴、封存笔录。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共同犯罪的,要通过收集和运用有助于查明犯罪情节(法定、酌定)、分工、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确认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实践中,只要实施非法收购、运输或出售行为之一的,即成立相应的罪名。
(四)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犯罪对象属性、价格的鉴定意见;
2.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名录;
3.行为人是否按规定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种类、数量、地点等。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制度。
综合上面所说的,野生动物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对象,而对于食用保护动物的这种行为已经算是构成了犯罪,我国也是专门制定出了相关的条款,如果涉及到的影响比较大,那么一般就会被判有期徒刑,严重者还会被判无期,所以,野生动物是用来保护的,而不是用来伤害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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