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持续羁押怎么申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20:03:37 248 人看过

公安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变相对当事人进行超期羁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解除羁押措施。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适用羁押措施的执法监督,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认为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的三日内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属于超期羁押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一、刑事案件律师的作用

在侦查期间: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律师是指以办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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