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妨害清算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公司、企业清算是公司、企业因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破产,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企业决定停止对外经营活动,使其法人资格消失的行为,就是公司、企业的解散。公司、企业的解散有三种情况:公司、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此外,公司、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也需进行破产清算。由于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清算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以确保清算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公司、企业、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隐瞒财产或者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本罪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法人。但如果清算组成员与公司、企业相勾结共同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也应以共同犯罪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时,有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公司、企业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本条所说的“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财产予以转移、隐藏。公司、企业的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工具、设备、产品、货物等各种财物。“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虚报公司、企业的财产,有时一可能采用少报、低报的手段,故意隐瞒或者缩小公司、企业的实际财产的数额;有时也可能采取夸大的手段,多报公司、企业的实际资产,如将公司、企业的厂房、设备、产品的实际价值高估高报,用以抵消或者偿还债务;也有的对公司、企业现有债务状况进行夸张或不实记载,等等。总之,隐匿财产、虚报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使少数股东、债权人在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或者清偿公司、企业债务时优于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分得财产或者得到抵偿,其后果将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是指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清偿债务之前,就分配公司、企业的财产,这样的结果,会造成对公司、企业所欠债务不能履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行为人隐匿公司、企业的财产,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的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才构成犯罪。“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指由于公司、企业的上述行为,使本应得到偿还的债权人的巨额债务无法得到偿还等等;这里所说的“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严重损害实际债权人利益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主要是指由于公司、企业的上述行为造成公司、企业长期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国家巨额税款得不到清偿等情形。如果公司、企业虽有隐瞒财产或在未清偿债务之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等行为,并没有影响向债权人履行还债义务,或者对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虽有损害,但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能构成此罪。对于其违法行为可作其他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犯隐匿公司、企业财产或者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这里,没有规定对公司一、企业处以罚金,这是考虑到如果采用两罚制,既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又对公司、企业判处罚金,就可能使该公司、企业所欠债务更加难以偿还,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妨害清算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本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尽管这几个罪名都一可能有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但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和企业法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侵占罪、贪污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其目的是为了将公司、企业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是清算组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将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财物据为己有的,应当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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