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否要求必须是双务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5 04:23:43 314 人看过

代位权在此并非强制要求必须基于双务合同所产生,然而,若双方在双务合同时约定互负债务,那么当后期的给付义务无法履行时,前期支付款项的一方有权援引不安抗辩权进行制约。

所谓代位权,系指由于债务人为履行其到期债务而怠惰放任,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害,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向法院请求并通过代理方式来行使债务人的相关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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