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9:07:05 140 人看过

一、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育,使其免受职业侵害,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

3、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体检发现未成年工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调换适宜的工作岗位;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治疗。用人单位不仅要对未成年工健康检查事宜进行全面的安排,而且所涉及的所有费用支出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未成年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期间应算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二、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工要求外,还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三、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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