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抗辩理由,反诉,还是另行起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15:11:49 331 人看过

属于抗辩理由,反诉是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是向法院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行为。

什么是抗辩

抗辩,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抗击而辩解。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一般而言,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用比较广泛。

什么时候适用合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的实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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