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应对挪用**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称:2003年3月5日客户将20510元欠款汇入被告私人帐户中,收到货款后,被告立即到**结帐,由于**所承诺的3600元所扣款不予补偿,故多次交涉均无结果,经济往来帐目未能当面结清。这说明两点:
1、被告占有了属于**的资金20510元;
2、被告占有**资金过错在康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3**劳仲字第10号认定:申诉人提出的被诉人口头承诺的3600元所扣差旅费及工资补偿,因无证据,不予支持,这表明被告占有**资金**无过错,被告有挪用**资金的故意,被告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后果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的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了**的利益,**有权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要求被告对**的损失进行赔偿;其次,被告占有**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应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与被告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大部分条款依然有效:
**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主要是涉及学历原件、押金以及被告离开**后两年内不能到同行业工作的约定;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且业已履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3**劳仲字第10号裁定申诉人提出的押金利息,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又裁决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签订无效合同赔偿金2226.50元,依据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其他无效条款并未执行,也未给被告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存在克扣或拖欠被告工资、奖金、差旅费、电话费的问题:
被告所持有的1040元工资单、2000元奖金单、763元差旅费和864元电话费凭据都有**总经理的同意发放(开支)的批字,这表明**对被告的工资等一直是同意给付的;被告一直没有拿到手,是因为按照公司的处罚决定和赔偿要求,实际上被告还要向公司支付赔偿金,被告不愿结清帐目。事实上,**多次催促被告结清帐目,如果被告及时将货款交给**,**也不会无端开支追偿费用,被告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奖金、差旅费、电话费、押金等,我们也不必对簿公堂。现在是被告的挪用行为给**造成了损失,**追偿损失,被告用工资、奖金、差旅费、电话费、押金等赔偿后还不够,被告不愿结清帐目!所以说**克扣或拖欠被告的工资、奖金、差旅费、电话费、押金等是说不通的!
四、关于被告对**损失的赔偿范围:
依据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一条:劳动者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被告对康大的赔偿包括:
1、**对被告的培训费:
2、**的追偿费用:律师费6000元,追偿小组费用
3、**经理办公会议的经济处罚3000元:**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总则第五条约定被告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是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必须承担违反的赔偿责任;**经理办公会议的经济处罚决定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的,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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