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打工劳动关系时如何认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09:03:51 465 人看过

一、农民工打工劳动关系时如何认定的?

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根据劳务协议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意义相同,没有实质不同。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雇佣关系双方主体具有平等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受到民法的调整,不受国家的干预,体现意思自治。而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多的倾斜保护劳动者,它是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受到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干预以及社会其他团体的影响。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即包工头作为个人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那么在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就形成民事雇佣关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劳务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不包括劳动法中规定的其他赔偿。

二、在工地上打工算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在工地上打工算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

2,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

4,提供劳动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5,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系前置程序);劳务关系:《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劳务关系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在工地上打工算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综合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知道,在工地上打工算是劳务关系,因为根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看出,劳务关系是双方的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劳动关系是有隶属关系的,有管理和规章制度的。而且劳务关系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工作有时候具有临时性。

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方法存在多种多样,工资的收据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如果在自己的利益受到冲突时,能证明关系的都可以拿出来并且这些证据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民工应该多学点法律知识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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