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汇票被拒付,应当怎样行使追索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7 10:57:23 417 人看过

一、当汇票被拒付,应当怎样行使追索权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行驶追索权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追索权有诉讼时效限制

1、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永久存续的,其需要在收到被拒付的相关证明之日起3日通知其前手,并且在6个月内向前手追索债务,否则过了这段时间,持票人可能不具有票据权利,但票据中所说的前手不仅限于出票人,持票人还可以向任一背书人、保证人主张权利。

2、背书人或保证人毕竟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他们在替出票人还债之后,也变成了具有票据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向他们的前手追偿。

但与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同的是,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再追索权从清偿之日或起诉之日起为期3个月的诉讼时效。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持票人到提示付款遭受拒绝后,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行驶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n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n(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n(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n(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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