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辖区内船长12M以下,船长12M以下且主机功率44.1KW以下的内河渔业船舶
二、办理材料
A4纸复印,是否清晰,交验原件
所填内容是否清晰正确。
A4纸复印,是否清晰,并校验原件。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四会市农业局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四条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渔业生产者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利用国有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向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
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新造、改造、进口、购置渔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徐闻县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怎么做
403人看过
-
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办理地方
383人看过
-
中山东区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在哪个地址
487人看过
-
珠海金湾区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时限是什么
273人看过
-
遂溪县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办理手续
453人看过
-
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办理期限是什么
285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渔船打工需要船员证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17渔船打工一般需要船员证。远洋渔船船员需要国际版健康证疫苗本,船员证海员证护照,近海需要船员证。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
-
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12条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船所有权:(一)所有权转移的;(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名牌》。
-
查货走私渔船批捕有那些?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2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刑法》规定处罚。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
-
2020渔船燃油补贴标准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2010年渔船燃油补贴 你可以参考一下2007年的相关政策,从10月15日起,柳州市将对全市的渔船发放燃油补贴,辖区内的渔船业主须凭有效证件到相关单位领取。 燃油补贴发放的对象是今年9月1日以前持合法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的柳州市渔业机动船舶。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按170.17元/千瓦的标准发放。据了解,露塘至洛埠(含洛埠)之间的渔船10月15、16日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