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诉举报件的登记分流
投诉举报分为口头投诉举报和书面投诉举报。
口头投诉举报:向12315平台电话及通过12315网站投诉举报的,由话务员将投诉内容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并分流至承办单位。
书面投诉举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上级及其他部门转办、交办等形式向我局提交的投诉和举报,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并分流至承办单位。
适用文书:《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
2、消费投诉的受理
办理时限:自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适用文书:《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投诉材料:
1.消费者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2.被投诉人名称、住所(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3、投诉的事实根据、相关的诉求及理由。包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和地点;商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和服务的内容等;经营者的侵权事实和因此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相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保修凭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明材料);赔偿和其他维权要求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退办程序:承办单位或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发现转办、交办的投诉不属本单位管辖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按原转办、交办途径退回,由分流单位重新处理。
3、消费投诉的调解
办理时限: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办理,并在60日内终结调解。争议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终止调解。
正在立案查处的投诉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先予中止调解,在案件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视处理结果重新启动或终止调解。
适用文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协议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
调解程序: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办案人员现场或电话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即时履行的,制作《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由现场调解的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电话调解的应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果,告知内容应录音并存档一年。
适用一般程序的投诉案件,应在受理后及时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可附投诉书副本)发送给被诉人,被诉人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
对于适用一般程序调解的投诉案件,如果情况较复杂、争议涉及金额较大或投诉双方当事人有要求的,以及职业维权人的投诉等,可以制作《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协议书》、《消费者投诉调解终止书》等文书。
对于调解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以及个案涉嫌侵权的投诉,承办单位还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4、举报的调查处理
办理时限: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笔录和照片随档留存;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承办单位在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理由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方式的举报人;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告知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适用文书:《行政处理告知书》
结果告知:承办单位对于举报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决定的,应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理由告知具名的、附有联系地址或方式的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告知记录》,详细记录告知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举报人明确要求书面告知的,承办单位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
5、结果反馈
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应遵循办理、答复、录入、反馈一致性的原则。
电话投诉的承办单位在调解结果产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书面投诉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
对举报做出的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对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等决定,承办单位要及时录入12315行政执法系统软件,同时要录入罚没款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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