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生效二年后自杀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6 07:55:21 443 人看过

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终身寿险》的相关原理来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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