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施办法》,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是便民临时性公益场地,不得扰民及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的食品摊贩的销售食品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绿化和市容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点)的餐厨垃圾回收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公示卡的发放工作,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管理等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和从业人员的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并不断调整经营业态,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六条(食品摊贩的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摊贩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按照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七条(信息登记)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下列信息和材料,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并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二)提供户籍或本市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域(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先后顺序的原则,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并由其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样式见附件3)。
第八条(信息变更)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记载信息的,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前款所称的信息包括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申请人的住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经营品种、食品从业人员信息。
第九条(公示卡保管)
食品摊贩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十条(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和要求)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下列经营要求:
(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禁止性规定)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一)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
(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食品摊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抄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的综合整治)
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非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摊贩活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食品摊贩经营行为。
对于食品摊贩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涂改、出借、出租《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一季度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收回《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第十四条(制定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更多精彩请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
-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哪些食品
415人看过
-
昆明市回民食品行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347人看过
-
对食品摊贩实行什么管理
490人看过
-
哪些地点可以合法经营食品摊贩
221人看过
-
南京市饮食摊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80人看过
-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民和食品经营单位应重视食品安全
199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哪些地点可以合法经营食品摊贩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28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进行经营。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经营地点应当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3.经营
-
2022年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什么类的食品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2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食品: 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3、现制乳制品; 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
食品摊贩经营者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2食品摊贩经营者与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之间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管理人的关系;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
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卫生标准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30(一)周围环境清洁,无污染源; (二)场地内地面平整、坚实,水源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城乡集贸市场的食品摊贩应当相对集中,按照食品类别合理布局,有与食品加工、销售相适应的室、亭、台、橱及防雨、防晒、防风沙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
食品摊贩占道违法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30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