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1 09:50:55 339 人看过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处罚

1、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六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二百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处罚。

4、并处罚金的,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其他量刑情节: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2)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3)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6)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实践中,能够作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的,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非国有性质的单位给予财物,则不构成犯罪。此外,如果行为人开始赠送财物时并无明确的请托要求,只是为了联络感情或者交朋友,过一定时间后提出请托的,因其赠送财物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尚不明确,一般不能认定构成行贿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本罪的行贿对象。

另外,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也是本罪的行贿对象,但是,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成为本罪的行贿对象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三、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单位受贿罪要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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