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权限划分。
1、省公安消防总队职责(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组织消防性能化设计专家论证:
a、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b、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a、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b、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c、拟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2、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1)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2)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a、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b、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3)对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a、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b、高层公共建筑;
c、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
d、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属建设工程;
e、除以上a-d项以外,市州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以及其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3、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责由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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