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司法管辖的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45:01 355 人看过

1、移交管辖权民事案件备案和审查程序

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复议。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主张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告或者自诉人限期补证,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入笔录。收到投诉的时间自当事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3。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应当登记,发给原告或者自诉人收据。收据应当载明证据的名称、正本或者副本、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副本经核实与原件一致后,由审查起诉法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和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收据应包含在文件中。未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返还起诉材料,并由当事人签名。原告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坚持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自诉人坚持提起诉讼,他应裁定驳回。不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作出,报院长或者院长批准,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书记员签名,驳回行政案件或者驳回诉讼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但须提交院长或院长审批的除外。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填写备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决定。其中,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案件,应当报审判长批准和审判长批准。重大、疑难案件应当报院长批准或者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的姓名和案由应当编入统一的备案号,输入计算机

8,备案法院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两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法院审理,办理移送手续,并注明移送日期。经审查,以受理或者备案日期为备案日期。备案人员应及时将备案日期和交接日期输入计算机

9。当事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报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案件受理卡》,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统一编号。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法院审查后,应当将符合受理条件的检方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的条件。移交管辖权的条件:

(1)被起诉法院已依法受理案件

(2)被上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

(3)被告法院认为受理案件移交的法院有管辖权

2。管辖权转移的例外情况:

(1)如果无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判,且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则无需将案件转移到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3)根据恒定管辖权原则,当事人起诉后住所、惯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的变更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注:管辖权只能转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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