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3 08:41:55 144 人看过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的限制,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犯人有上诉的权利,但是如果犯人的犯罪情况比较严重时,将会依法被剥夺上诉的权力。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是上诉中的一种,属于二审的一个环节。上诉不加刑有一定的使用条件,因为需要申请和审理,所以需要一定的时间。

一、刑事被告可以上诉几次

我国法院按层级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对原判决的处理情况有三种:(一)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依法改判;(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第三种情况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刑事案件的上诉一般只有一次。如果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后,被告人对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依然不服的,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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