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23 06:03:26 133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5号)第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规定。

条文说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法庭笔录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此条规定突破了对传统纸质笔录的限定,涉及庭审记录方式的变迁,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适用范围

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并且经当事人同意。其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因素的考虑。

1、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据统计,2016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案件2305万件,同比增加18%。所受理的案件80%集中在基层法院,其中90%又是民事案件。这些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70%左右,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当庭宣判率高,上诉率低,诉讼当事人对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强烈。同时,这些案件的审理效果很大程度影响到法院系统的整体审判质效。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般都不太愿意在庭审结束后再耗费时间核对法庭笔录并签字。为此,《若干规定》将可以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2、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若干规定》的修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提出意见,应当充分考虑尊重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了严格适用条件,切实维护庭审的客观性,第八条规定了“经当事人同意的”限定条件,即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作为保障性条款,更能全面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吸收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2014以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关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印发推进庭审记录改革工作方案》,对庭审录音录像改革进行规划和操作指引,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浙江全省法院参与了改革试点工作。从改革试点效果看,上述改革举措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了人力资源,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4、吸收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2014以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庭审记录录音录像改革的试行意见》《关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印发推进庭审记录改革工作方案》,对庭审录音录像改革进行规划和操作指引,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浙江全省法院参与了改革试点工作。从改革试点效果看,上述改革举措有效提高了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了人力资源,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改革符合诉讼法原则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上述诉讼法规定与《若干规定》本条内容的协调性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

1、从属性和作用来看,庭审录音录像具有独特优势。庭审录音录像对庭审活动的记录具有真实、客观、完整、全面的特点。实践中,一般书记员记录的准确率在60%左右,诉讼法规定对笔录进行“阅读”“签字”等,实际上是通过诉讼参与人“自认”来弥补书记员记录笔录内容的误差和缺陷,即从形式上确认和固定法庭笔录的内容,使法庭笔录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直接言词和客观真实原则。随着信息技术在审判活动中的运用,庭审记录的手段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从最初的纯粹的书记员手工纸质记录到电脑录入记录再到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人工记录。这些不同记录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记录载体的变化。从发展的趋势和实践情况来看,新的记录手段更加快捷、简便、高效,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符合诉讼法关于笔录规定的法律精神。诉讼法关于笔录的规定被置于一审普通程序当中,而在简易程序中没有专门性的规定。根据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和审判实际工作需要,在尊重和确保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条件下,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并不违背法律精神。为此,《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限定适用于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而不适用于普通程序,与诉讼法规定的精神保持了一致。

3、庭审录录像具备监督庭审活动的功能和作用。一般情况下,书记员在法庭上除了完成法庭记录工作外,作为庭审活动的参与者同时发挥着独立见证庭审过程的作用。庭审录音录像高度还原的技术特点更能够使其具有见证庭审活动的法律效力和监督程序正当性的效能。下一步,随着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落实,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后,书记员在庭审中的其他辅助作用,比如,传递证据、协助调解、维持法庭秩序等功能作用也将进一步分解、明晰,审判团队的整体运行状态将得到大大的提升。

4、有效巩固司法改革成果。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合法性,是对司法实践中探索积累的、有价值的改革成果的制度化和文本化,既能鼓励和激发各级法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精神和相关要求,又能弥补现行法律对于此项工作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等方面的不足,还能够促进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从而将法官和当事人从传统的、效率相对低下的司法运作模式中解脱出来,大大解放司法生产力,为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符合国际常例

美国、德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均有类似的做法,可以说,此举是符合审判规律和未来司法发展趋势的。美国自1999年开始,经过国会司法委员会批准,数码录音成为法庭正式诉讼记录的一部分。在美国,小额诉讼“不设陪审团,甚至无须法庭记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废除庭审书面记录,转变为全面采用数码录音记录法庭审讯,数码录音成为正式的法庭记录。香港高等法院的数码录音系统通过法庭内设的五组音频信道,中央控制室可以清楚地记录法官、律师、被告人、证人、书记员等在法庭上的每一句话,需要时可以随时重播。基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以及减低存储(视频资料存储需要的空间大)成本的考虑,香港法院只要求保存庭审录音,庭审录像发挥监控作用,在处置藐视法庭行为时作为证据使用。法庭设置一名驻庭书记员进行庭审的框架记录,框架记录主要包括开庭、结束时间以及庭审阶段转换的时间节点等,同时设置一名法庭辅助人员负责传唤证人、传唤证据等事项。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情况也差不多,澳门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典》,增加了法庭录音及录像的强制性条款,规定了庭审中口头声明的记录必须通过录音或视听录音录制作出,仅在无该等设备可使用时,方可使用其他方法。

四、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具有充分的技术支撑

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利用现代技术服务审判的有效手段。据统计,截至2017年2月,全国已经建成2.4万个科技法庭。浙江、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数字化法庭达到了lOOq00201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对今后五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规划,“未来五年,按需建设科技法庭,满足每庭必录”。与此同时,随着对数字化法庭功能的开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安徽、江苏、浙江等省部分法院在数字化法庭引入语音识别技术,在庭审中使用语音文字转换系统,实现了将庭审录音录像直接转换成文本文档。实践中,这项技术运用在刑事审判庭审活动中的识别转换准确率可以达到90%以上。随着技术细节的不断磨合和逐步完善,其将对庭审记录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其模式是:庭审录音录像一语音文字转换成文字一文本文档。这一新技术与庭审录音录像的配套应用成熟后将会完全消除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的法律障碍。在这次《若干规定》修订中,我们考虑到既立足现实,又兼顾前瞻性,采取分步走的计划,第八条规定仅在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适用替代性记录,等未来几年技术成熟后,可以在其他案件中全面推开使用。下一步,庭审录音录像故障的及时发现、快速排除以及替代性补救,以及音视频快速检索等技术的积’极研发和改造升级,均将为庭审录音录像技术在记录庭审活动中的深度应用提供便利。

五、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多数由人民法庭审理,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大多为基层普通老百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各方诉讼参与者多使用地方话,口音浓重、不易辨别,书记员记录准确率较低,法庭记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经常被质疑,特别是涉及庭审笔录的修改时经常发生争议,影响司法公信力。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记录一方面可以省去阅读审核笔录的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诉讼双方因对笔录记载内容认识不同引发的争议。最重要的是,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原汁原味地反映其陈述或辩解的录音录像,其更加符合中国老百姓的诉讼习惯。总之,庭审录音录像能够复原庭审过程,更能真实全面反映和有效监督庭审活动,倒逼法官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这既符合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和司法传统,也有利于提升法院和司法公信力。

六、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庭审录音录像作为庭审活动的记载,是庭审方式改革的组成部分。审判法庭开展诉讼活动,事实证据调查形成于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庭审录音录像就是庭审过程完整的、准确的再现,是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好载体。从调研浙江各级法院的实践探索情况来看,由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记员庭审记录后,审判长更加专注于查明事实、辨明证据,厘清庭审争议焦点,各方诉讼参与人致力于举证质证,而不会因担心审判长是否听清自己的发言、书记员是否记录核心观点而担忧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诉讼各方在法庭上的关注点集中在举证、质证和认证上,直接言词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庭审节奏加快、流程顺畅,庭审效率提高,审判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当事人的满意度提高。这表明了录音录像作为庭审活动的核心记载,必将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实践问题及应对

审判实践中,此条规定的适用,具体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关于方言的处理。由于参与诉讼的主体来源地和素质差别较大,不可能要求其在庭审中统一使用普通话,尤其是基层法院参与诉讼的普通群众多数讲地方方言,晦涩难懂,浏览庭审录音录像尤其是将庭审录音录像转换成誊本时不好识别方言的准确含义。二是关于庭审活动基础记录的处理。庭审录音录像虽然对庭审活动记录“一气呵成”,但若不经过对录制内容加工整理,很可能方言土语夹杂,内容散乱,录音录像本身或由其转换形成的文本往往是“庭审活动流水账”,表述内容容易形成争议,也不方便使用或誊录成固定文本。三是关于检索的问题。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回放庭审录音录像花费时间较长,可能导致结案效率降低。四是关于庭审录音录像数据存储的安全性与纸质版法庭笔录的安全性比较。有人认为,纸质笔录的保存所要求的环境、条件较低,因此,纸质笔录保存的安全性高于庭审录音录像数据存储。五是关于不真实、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的处理。录制过程中的中断、瑕疵甚至“无录制”可能造成庭审无效,甚至需要重新开庭等。

庭审录音录像作为一项新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并成为庭审记,录的重要方式,无疑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以及法院的各项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尤其是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综合素质要求进一步提高。

一是法官需要适度调整庭审方式。面对新的庭审记录方式和标准要求,法官应当转变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信息化时代带来的庭审方式和记录方式的同步改革,在开庭中应当把握好庭审的节奏,调整主持庭审的方式。比如,围绕着录音录像录制,注意提醒诉讼参与人对准话筒发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陈述,及时要求当事人重复表述不清的内容,及时总结、归纳并确认争议焦点,等等。

二是法官需要适度调整撰写文书的方式。以往,在传统的审理模式下,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往往随时翻阅纸质法庭笔录甚至直接粘贴其电子版。纸质版的法庭笔录容易固定、便于使用,对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有一定的帮助。在新的审理模式下,尤其是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当庭宣判率高。司法实践中,常常配套适用简式裁判文书(比如,令状式、要式裁判文书),操作简单。加之,这类案件庭审时间较短,录音录像数据量不大,通过回放查找,庭审相关内容的压力不大,即使法官没有当庭形成心证,而是事后回放庭审录音录像,鉴于庭审录音录像与庭审现场高度的一致性,相比事后查阅庭审笔录而言更有利于发挥庭审作用,更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进行必要的庭审录音录像的誊录。为了进一步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全面满足人民检察院抗诉或二审、再审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撰写裁判文书时的需要,对于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需要“依法誊录”以及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案件,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有些法院的做法:当事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制作录音录像转换文本或誊本随卷移送。这项工作可以通过外包服务的形式解决,从而不增加法官或书记员的工作负担。在安装使用智能语音文字转换系统的法院,这项工作还可以使用该系统当庭同步解决。

四是做好相应的配套技术的保障。司法改革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在《若干规定》关于庭审记录改革中的推进落实中得以全面体现,这是一个不断探索和深度挖掘的过程。具体操作中,技术人员应当在每次开庭前对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并全程监控庭审录制过程,随时处理发现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若干规定》第八条与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需要配套应用,重点是对“其他措施”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研究和细化。实践中,为了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在完善软、硬件配备和管理的基础上,应当采取提前检查设备、录制过程监控、提供不间断电源、固定和移动双设备同步录制等方式,杜绝录制过程中断、瑕疵甚至“无录制”等情况的发生。

五是采取保证数据存储安全可靠的措施。电子数据的存储需要严格标准和安全可靠的方法和途径。实践表明,技术的不断进步将增加数据的安全性,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庭审录音录像的数据存储的安全性低于纸质笔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数据异地备份存储中心,实现数据安全的双保险。庭审录音录像早已作为电子诉讼档案的组成部现安全和有效使用。分实现了常态化存储和管理,数据安全性执行电子档案管理的标准,可以实现安全和有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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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必须开庭。但是,一些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诉讼案件一般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依法作出判决。这种民事非诉讼案件只有四种:1、宣告公民失踪案件;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执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2、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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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庭审的程序
    以下是对简易程序庭审流程是什么的问题的回答: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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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十二、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十三、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通过以上资料阅读相信大家已经了解不同的案件就要缴纳不同的费用,民事诉讼需要多少钱?不能统一而定。民事案件中分为经济案件和非经济案件根据诉讼中涉及到的金额不同,按照规定和比例分步骤逐步缴纳。非经济案件标准根据各地的规定不一样,所缴纳的费用也不一样,当事人可以咨询相应当地规定缴纳。一、上诉费可以减半收取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及财产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上诉费用仅就上诉的那部分财产价值缴纳。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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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民事案件的特点,简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一、简易民事案件的特点简易民事案件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事实清楚,是非、责任明确;2.政策、法律规定明确,易于处理;3.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争议容易解决;只有正确运用简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当事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二、简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简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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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九项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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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规定是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一)休庭; (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负责录
    •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几个人审理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事简易程序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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