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09:11:55 267 人看过

1、一般行政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行政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一般行政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即由原被告双方或者第三人来承担。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却可能不承担诉讼的结果。

3、一般行政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或者社会的公众利益。

4、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相应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处分诉讼权利,在其提起诉讼后,只能退出诉讼,而不能申请撤回起诉。

5、一般行政诉讼中诉讼是行政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即对公益的损害不需要实际发生,公众利益虽没有受到现实侵害,但只要根据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某行政行为在经过一定时间或某条件成就后,就将给社会公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公民就可对该不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是哪些?

(一)确立检察机关对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查的前置程序

1、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首先向检察院申请,由检察院把关。检察院在正式收到申请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申请书后,应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以保证所控违法行为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申请。以决定是否支持公民个人的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在15天内向被申请人发出司法建议书,被申请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作出答复,如不予答复或答复不符合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就可以支持公民以原告的身份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救济。前置程序对公民来讲,虽然程序麻烦,手续较多,但前置程序优点不可忽视。实行前置程序的目的,一是给被申请方一个缓冲期间,由其主动去纠正违法行为,使问题迅速解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同时也是对公民公益诉讼进行控制,防止滥讼。

2、检察机关对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申请作出书面裁定后,如果决定不予支持起诉,而申请人还坚持申请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上一级检察机关为终局裁决。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起诉权。如果出现新情况、新证据,申请人可以再行申请起诉,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批准。

3、公民个人获得检察机关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必须无条件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需派员出庭,以支持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4、进入诉讼程序后,公民对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非正常撤诉时,需获得检察机关的同意。这样做的目的,可以防止原被告之间达成某些协议,使原告放弃诉权,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确立检察机关在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支持公民起诉的角色

由于检察机关在我国是司法机关,其在法定范围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样就可以避免法院因种种原因不受理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案件的现象,保证民事公益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解决案件受理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支持公民个人起诉,不仅可以起到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巨大作用,同时也对个别公民可能滥诉的行为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但必须强调的是,公民在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中行使诉权,公民个人及被告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只是起到一个监督、支持起诉的作用,既不享有胜诉的利益,也不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检察机关不宜简单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先通过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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