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民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02:59 447 人看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49年6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副主任(副处级),住西安市长延堡杏园小区杨家村第三干休所1号楼2单元4层东户。2004年6月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松柳、车晓刚,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字(20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成群、钟志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许松柳、车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中,本院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受贿罪:1、2003年3月,被告人张xx在担任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副主任期间,体育彩票承销商杨永明(另案处理)为感谢被告人张xx并求得以后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承销即开型体育彩票,到被告人张xx家中,将3万元现金送给张xx,被告人张xx收受此款,于同年8月存入其个人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后于9月23日取出此款用于交纳个人集资建房款。2、2004年春节前夕,杨永明为求得被告人张xx的关照,以拜年名义到被告人张xx家中送给该张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xx于元月31日将该1万元存入其招商银行信用卡。(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xx作为省体彩中心副主任在未经省体彩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修改并签发了陕体彩(2002)83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省体彩中心聘用杨永明成立专职体育彩票销售队伍,负责2003年各市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要求各市体育局、体彩管理站积极配合,费用上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如发生不可抗拒的费用,由当地公益金费用开支。该文件下发至全省各地市体彩管理站,并抄送各市体育局执行。2003年元月、2004年2月,被告人张xx明知杨永明系个人承销,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代表省体彩中心与杨永明签订了两份中国体育彩票即开型规模销售承销合同,由杨永明在2003年、2004年分别承销1500万元和18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2003年5月,被告人张xx在未经省体彩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明知杨永明既不是省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未参与竞聘上岗,而擅自同意在省体彩中心公示栏内为杨永明制作并公布了即开规模销售主管头衔。此后,杨永明即以此头衔,在全省各地进行即开型体育彩票的销售。2003年元月,当杨永明提出将彩票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奖归自己所有时,被告人张xx和贾安庆(另案处理)明知国家有关规定,弃奖应归国家所有并纳入公积金管理,却超越职权,仍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张xx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明确表示,各地市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弃奖归杨永明所有。2004年元月,在延安、榆林地区的即开型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共产生40余万元弃奖,延安体彩站站长李智文(另案处理)及省体彩中心发行部副部长吴燕华(另案处理)根据张xx、贾安庆的要求,将上述弃奖划归杨永明个人所有,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4年3月,西安市体育局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体彩中心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在西安市发行6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受省体彩中心的委派,被告人张xx代表省体彩中心对此次销售履行监管职责,并担任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在彩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张xx放弃监管职责,对杨永明所雇佣的孙承贵(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兑付大奖、中奖彩票的背书及保管等兑奖程序,既未督促具体监管人员履行职责,也为提出纠正意见,致使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的监管形同虚设,导致杨永明、孙承贵利用监管漏洞骗取宝马汽车大奖得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07: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拘留相关文章
  • 收取贿赂又构成滥用职权罪
    数罪并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受罪罪客观表现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
    2023-03-07
    72人看过
  • 永川区滥用职权罪找律师如何收费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2023-02-09
    479人看过
  • 永州市政府原秘书长刘锦坤受贿滥用职权获刑11年
    红网株洲12月18日讯(通讯员李红勇光辉何丽)12月16日,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永州市政府原秘书长刘锦坤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刘锦坤,男,永州市人,56岁,2001年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2001年9月兼任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2007年3月任永州市政府秘书长。2007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有关规定将刘锦坤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指定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经过株洲县检察院法警大队干警的多方努力,7月16日,将刘锦坤抓获归案。8月10日,由株洲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08年9月25日,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查,2001年11月,时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兼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的刘锦坤利用职务之便,暗示有意继续承包经营南华大酒店的香港某
    2023-06-09
    118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和共同受贿罪两种刑期是否会相加么
    滥用职权罪和共同受贿罪两种刑期会相加。行为人既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又存在共同受贿的行为,法院可以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时候,可对滥用职权罪和共同受贿罪两种刑期相加。二、滥用职权罪是什么罪行为人滥用职权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滥用职权罪能构成共同犯罪吗滥用职权罪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需要两人以上有共同故意。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3-07
    125人看过
  •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与贿赂罪的关系
    国有企业滥用职权罪与贿赂罪的关系即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一、滥用职权罪是如何认定的1.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存在;其次就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2.滥用职权罪属于普通法条,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特别法时,在这种情况下应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例如: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3.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023-06-27
    226人看过
  • 滥用职权受贿的要受到刑事处罚吗
    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滥用职权是手段行为,受贿和贪污是目的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犯关系,但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并非简单地以“从一重”的原则处断。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贪污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客体,若从一重罪处罚,则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和全面评价原则,因此,应当数罪并罚。一、诈骗罪的认定1、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分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
    2023-04-07
    271人看过
  • 滥用职权与受贿能相互吸收吗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是两个不同的犯罪,如果一个行为既构成滥用职权又构成受贿的,应该按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受贿行为的只要受贿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
    2023-06-03
    465人看过
  • 什么叫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判多少年
    一、什么叫滥用职权罪(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滥用职权罪判多少年犯滥用职权罪的
    2023-06-26
    172人看过
  • 反腐倡廉:查处受贿与滥用职权
    普遍受贿与滥用职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先后,两个行为各自独立,应数罪并罚。存在独立的两个犯罪事实。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需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上强调达成权钱交易的合意。贪污罪和受贿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如下: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
    2023-07-12
    278人看过
  • 怎样处罚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要怎样处罚
    一、怎样处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
    2023-06-03
    205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适用村民委员会吗
    一、滥用职权罪适用村民委员会吗1.适用;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2.法律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根据以上解释,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依法从
    2023-06-11
    125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最高判几年,滥用职权罪如何判刑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一、一般监狱能减刑多少时间在监狱内服刑的犯罪分子,若表现良好,适用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有期徒刑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二、依法判处死刑能够减刑吗依法判处死刑不可以减刑,因为只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前述人员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三、刑期7年的
    2023-03-13
    462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罪名解析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和过失。(三)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活动。(四)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6-12
    207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的定义:职权与职务滥用所构成的罪名
    1、滥用职权罪;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3、私放在押人员罪;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5、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6、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7、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8、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渎职罪包括哪些种类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35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以下三类犯罪:(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2023-07-18
    380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更多>

    #刑事拘留
    相关咨询
    •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属于同一种罪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23
      1.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行为的主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滥用职权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含义分别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 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竞合是怎样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17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竞合的适用原则的理论分析 刑法理论中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并没有整齐划一的标准,换言之,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仅是学界理想的理论设计而已。一般而言,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应当依赖于对立法本意的理解和司法实践的真正需要。冯亚东教授对部分法和全部法法条竞合提出了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并兼顾重法优先的适用原则,主张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应当考虑适用全部法——刑法
    •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有什么关系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1.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行为的主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滥用职权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滥用职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含义分别是: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 什么是官气不正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7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反腐败斗争是关系
    • 共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可以并罪并罚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7
      1、若犯罪行为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的,则这两种罪名的刑期是会相加,进行数罪并罚的。《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