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有关负责人表示,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等5种案件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作了补充,同时对数额标准作了调整。
严打隐瞒、虚增等违规信息披露
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规定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规定明确,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资损失达30万元将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也要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法律约束加强必将威慑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中国资本[4.200.96%]市场的一株毒瘤,影响着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拔掉这株毒瘤成为一项艰巨而复杂、长期又紧迫的任务。此次两部门出台法律,对操纵证券或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严打,必将使这些违法行为大幅收敛。
放眼海内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都是监管的重点,也是难点。其重要在于,股市是最强烈表现信息经济意义的场所,投资者决策的有效性取决于所获知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凭借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于下注前已看到了下一张牌,这严重侵害了股市的三公基石。而其艰难在于,由于信息无形,加以内幕交易人会通过种种手段加以隐蔽,监管部门很难发现交易行为和重大信息之间的关联。
如果,对此坐视不管,放任发展不加约束,股市的公信力将遭损害,市场效率无法提高,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也难得保障。因此,要多管齐下遏制内幕交易发生,除证券监管机关要花大力气,持之以恒地予以打击外,还有赖于各种监管资源有效整合、形成合力。当前看来,在法律、制度、技术层面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内幕交易行为将难以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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