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市政府决定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和认定标准
对市内六区范围内划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治理。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均属于治理对象: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将土地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出租的。
认定标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相同,但实际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均为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或出租。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认定标准:没有经过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或房屋的现状已经用于商业、办公、住宅经营性活动,且与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不相同的,均为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办理方式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文件,在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或连同地上物一并转让、出租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土地使用现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符,且未纳入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或近期改造范围内的,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中,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按照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项目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
2、上述土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
(1)现状土地用途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
(2)房屋占压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
(3)处于政府土地整理储备及近期改造范围内。
土地使用权租期最长为5年,最短为1年,年租金标准按照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40%平均分摊到最长土地出让年限确定,年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在租赁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租前须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租赁的剩余期限,租金必须按年度收取。
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对于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待规划实施或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拆迁改造时,土地使用者须无条件服从,已缴纳的土地租金不予退还。
(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需缴纳政府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与土地租金标准相同。
三、治理程序和步骤
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实施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市国土房管局下属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市区分局,办公地点设在河西区广东路2号,联系电话:23295501)具体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程序为:
(一)自查自纠,主动申报。
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对照认定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须携带土地、房屋权属文件向市区分局登记备案,填写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用地情况备案登记表。
(二)实地核查。
市区分局对登记备案的项目,要根据土地、房屋的权属文件和备案登记的情况,对是否为划拨土地或地上物一并转让(出租)或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下达用地情况认定结果通知书。
对登记备案的项目,市区分局根据土地、房屋的权属文件和实地核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用地情况认定结果通知书,明确告知是否为违法违规用地及违法违规用地的类型。
对于认定为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书中需要告知办理时间、地点、办理方式、办理依据、联系方式和不按规定办理的处罚措施。
(四)办理手续。
对于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市区分局根据用地情况认定结果通知书确定的违法违规用地类型,按照上述办理方式办理手续,收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土地收益。其中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五)批准用地。
对于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缴齐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土地收益的项目,市区分局或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土地、房产登记手续,正式批准用地。
(六)监督检查。
市区分局负责对中心城区的用地情况进行调查,对于未主动申请备案并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建立调查档案,根据核实情况逐户送达用地情况认定结果通知书,要求土地使用者在10日内向市区分局办理用地手续。
四、保障措施
在通知时限内未按处理意见申请用地手续或停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市国土房管局要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时间安排
2006年7月中旬,在市内六区的重点区域开展治理工作;2006年9月,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全面开展治理工作。
六、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治理违法违规用地,是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措施,市国土房管局要通过各种媒体,以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违法违规用地的重要性,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
(二)加强监管,严格制度。
市国土房管局要建立土地、房屋证书查验制度,加强对土地、房屋实际用途的监管。在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房产、土地登记审批环节,凡现状与批准用途不相符的,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定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房产、土地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依法注销其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国土房管局应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非法转让或者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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