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的认定问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4:54:44 345 人看过

诈骗罪的认定:

认定诈骗行为与借贷行为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认定诈骗行为与因亏损躲债的行为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认定诈骗行为与招摇撞骗行为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延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8: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文章
  • 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数形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牵连犯问题。从理论上讲合同诈骗罪属于纯正的欺诈犯罪,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罪必然要实行欺诈手段,而这种手段行为又可能触犯其他罪名,从而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比如行为人为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伪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伪造各种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就触犯了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主张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2、法条竞合问题。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诈骗犯罪在诈骗方法和对象上有其特定性,虽然和我国刑法第266规定的普通诈骗罪一样都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在此情况下,适用法律的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
    2023-05-04
    57人看过
  • 相关问题:关于诈骗罪判刑的相关法律法规
    诈骗的判刑标准:1、欺诈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欺诈公私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诈骗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电话诈骗会判多少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
    2023-07-07
    425人看过
  • 关于存款问题有哪些规定
    托管标的有哪些规定?托管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债务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向托管机构提交债务标的物以消除债务的制度,也称为存款方,包括存款人(债务人)、存款接收人(债权人)和存款部门。存款人,是指为履行还款或者担保义务向存款部门申请存款的人,是存款债务的债务人。我国《存款公证规则》规定,存款人为“履行还款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当然,存款是一种法律行为。存款人在存款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此时存款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存款接收人”一词是指债权人或其所存债务的代理人。存款部门是指国家设立的接受和保管存款并应债权人要求将存款返还债权人的机构。中国的存款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专门处理存款业务的公证处是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公证处应当指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保管证券、贵重物品专用设备,或者租用银行保险柜。但是,一些法律规定,在处理合同的过程中,债权人所在的银行可以处理存款事务。法院指定的银
    2023-05-07
    122人看过
  • 关于绑架罪既遂认定的问题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均不敢苟同。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是:第一,这一观点片面强调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分则所规
    2023-04-28
    213人看过
  • 电话诈骗的定罪问题
    电话诈骗从犯以诈骗罪定罪,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拐卖境外妇女应该如何定罪处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境外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2023-08-12
    464人看过
  • 诈骗罪有关认定的条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
    2023-03-26
    477人看过
  • 关于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问题
    金融诈骗犯罪是否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不能用普通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来套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特征。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绝大多数人认为,既然是诈骗,行为人当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论是金融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都是目的犯。只是刑法在立法技术上,对一些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没有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应当看到,金融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中的主观目的是有所不同的。金融诈骗犯罪客观表现上有别于普通诈骗罪,主要表现为将资金的非法处置和滥用。主观目的既可以是实际占有,也可以是骗用或者获取其他不法经济利益。因此,对具有特定情形的行为,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些特定情形可概括为:(1)以
    2023-08-12
    424人看过
  • 集资诈骗证据认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集资诈骗证据认定要注意哪些问题?在非法集资犯罪相关证据材料的认定中,除了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外,更需要注重证据的关联性。《意见》第六条也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同时,在判定上要秉承“疑罪从轻”的办案理念,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方面,需要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故意范畴,而主观故意往往难以从某一个证据中剥离出来,因此,在认定时就需要结合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排除法”。二、集资诈骗的证据如何收集?1、证据的收集证据是判定
    2023-04-28
    390人看过
  • 关于共同犯罪认定中止的相关问题
    中止共同犯罪的认定有:1、应该是及时的。共同犯罪的暂停可以发生在犯罪准备阶段和犯罪实施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2、所有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可以停止可以继续下去并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可以建立犯罪中止;3、必须有效。犯罪行为必须自动停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必须得到有效预防和阻碍。因此,如果共同犯罪者能够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切断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是有效的。共同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条件有: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1、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在犯罪实行阶段;2、行为人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3、客观上有中止行为;4、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
    2023-07-17
    374人看过
  •  定性纠纷:关于诱导诈骗的法律问题
    诈骗罪是指实施诈骗活动并诱导他人,若其情节严重或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将定罪为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需要知道的是,有些犯罪需要也是用了诈骗的手段,如拐卖妇女、儿童,骗取银行贷款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诈骗罪,这些犯罪在刑法都有相应的罪名,如贷款诈骗罪。实施诈骗活动并诱导他人,若其情节严重或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将定罪为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一言蔽之,诈骗罪的目的就是骗财骗钱。但需要知道是,有些犯罪需要也是用了诈骗的手段,如拐卖妇女、儿童,骗取银行贷款等,都不属于刑法上的诈骗罪,这些犯罪在刑法都有相应的罪名,如贷款诈骗罪。 诈 骗 罪 与 贷 款 诈 骗 罪 区 分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罪名,它们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等方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
    2023-09-06
    465人看过
  • 有关单位犯罪认定的问题
    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形包括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走私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单位犯罪单罚的情形有哪些1、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
    2023-07-13
    105人看过
  • 问题:关于上高速的规定有哪些?
    拿到驾照一年之后可以独自上高速路,在一年内副驾驶需要坐一个有3年驾驶经验的司机。根据“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的驾驶人应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对实习驾驶人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将被处200元罚款。在拿到驾照一年实习期以后,在这一年里无任何违章违法记录即可自己开车独自上高速,副驾驶不必再坐有3年驾驶经验的驾驶人。身份证丢失补办需要多久才能拿到驾照身份证驾驶证丢失补办的,一般只需要一日。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
    2023-07-07
    272人看过
  • 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认定问题是什么
    1.自然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1)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行为;(2)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性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于个人诈骗行为;(3)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诈骗。2.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于单位诈骗;(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于单位诈骗;(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权代理的自然人以法人或者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的,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
    2023-06-13
    50人看过
  • 关于警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问题
    首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次,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的过失犯,作为义务来源是职责认定的重要问题。、如果依据法定职责认定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则违反的职责规定应是明确的。比如公安人员应当出警却因为私事并未出警或者认为报警事项不严重而为出警的。一、玩忽职守罪怎样判刑玩忽职守罪的判刑标准: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玩忽职守罪的情节是什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
    2023-06-26
    489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咨询
    • 有关于诈骗退赃问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3
      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8条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有关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15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定盗窃罪。理由主要有: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盗窃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虽然盗窃信用卡以后,行为人还要通过使用行为才能达到真正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过程,是将信用卡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实质上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应以盗窃罪论处。该种观点和有关司法解
    • 关于员工诈骗团伙如何定罪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8
      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后的帮助行为,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国外学者也有称从犯为帮助犯的,即指在他人实施犯罪前后或
    • 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认定贷款诈骗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06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认定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
    •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5-28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则应当依本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又自己使用的,其伪造行为和使用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这里伪造行为是手段行为,而使用行为则是目的行为。因此,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应当按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