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即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范围,其理由为:确认之诉并不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其仅就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以及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导致任何权利的变动。就物权确认而言,确认之诉是对支配权的诉讼保护形式。由于物权确认是对权利支配状态的确认,而非权利存在状态的变动。所谓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例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确认性裁判旨在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即“确认具体生活事实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或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确认性裁判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就确认之诉作出的裁判,还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包括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的裁判。
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只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要求判令对方履行某一民事义务。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之争,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另外,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原告不具备给付请求权或形成权不成立,作出驳回原告给付请求权、形成权的判决,该判决不是给付判决和形成判决,而是确认判决。就物权而言,与物权有关的确认性裁判是指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
关于确认性裁判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的问题,是争议最大的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包括确认物权的法律文书,如异议登记后的申诉确权判决,可直接作为登记依据。
正是由于确认之诉他不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范围之内,当然确认之诉他也不是以具体的权利实现来作为最终的目的,它只是想要求法院或者是法律关系,能够给出一个具体的确定他权利的事实和存在没有要求任何权利的变动,因此这个确认之诉,他并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
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如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转让股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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