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强制拆迁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8-22 10:15:47 261 人看过

一、法院执行强制拆迁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市政府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根据行政强制法征收手续齐全,向法院申请并通过的强拆是合法的。

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三、符合强制拆迁的情形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

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n(一)履行义务的期限;\n(二)履行义务的方式;\n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n(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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