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7:14 390 人看过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6]53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确保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引导企业走向市场,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名牌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主管全区名牌产品,负责全区名牌产品争创活动的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争创自治区名牌产品的单位,在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的立项及资金、能源、交通运输安排上予以优先;在招商引资、出口贸易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五条自治区的名牌产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评定,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进行名牌产品的评选活动。

第六条禁止假冒名牌产品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牌产品的义务和检举、揭发假冒名牌产品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申报

第七条自治区名牌产品的申报,遵循单位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凡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产品的单位,均可申报自治区名牌产品。

(一)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质量达到或者接近同时代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或者自治区同类产品中占有领先地位;

(二)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市场占有率高,商标经核准注册,已连续使用两年以上;

(三)单位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经营规模,且产品产量、销售量大,品种规格齐全,属于自治区主导产品或者重点产品;

(四)具有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国家、自治区或者行业组织的抽查中,产品质量连续三年保持合格的。

符合前项条件,又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报自治区名牌产品:

(一)出口创汇率高;

(二)采用了高新技术;

(三)附加值高;

(四)有民族或者地方特色。

第九条凡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联合申报自治区名牌产品。

联合申报名牌产品的单位应当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国家商标局公告,采用同一注册商标。

第十条申报单位在申报自治区名牌产品时,应当制定下一年度争创名牌产品规划。

第十一条自治区名牌产品的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单位填写《宁夏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五份),同下年度争创名牌产品规划,于当年六月三十日前报送单位主管部门;

(二)经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提出本部门名牌产品推荐名单,同下年度争创名牌产品规划,于当年七月三十日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下年度争创名牌产品规划,于当年八月三十日前报送自治区经贸委。

申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宁夏名牌产品申请表》由自治区经贸委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单位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单位有关质量管理状况进行审查;申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评审鉴定

第十三条自治区设立“自治区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名牌产品的评审鉴定工作。

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贸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鉴定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和本年度争创名牌产品计划,审定本年度争创名牌产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名单所列产品的商标注册、用户及消费者意见、质量状况、标准执行水平以及出口检验与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的评价及审查意见,提出初选名单,报送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自治区名牌产品,应当在《宁夏日报》公布,广泛征求用户及消费者的意见;如意见较多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前款所列评审鉴定工作,应当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结束。

第十五条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自治区名牌产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宁夏名牌产品”称号(以下简称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称号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单位可以重新进行申报。

“宁夏名牌产品”名单由自治区经贸委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凡获得称号的单位,可以在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相应标志和称号。

第十七条凡未被审定通过的产品,可以列入下年度争创名牌产品规划。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在产品称号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由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经领导小组审查,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经贸委公告,取消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

(一)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三)用户及消费者投诉意见较多的。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名牌产品评审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生产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名牌产品称号,侵害用户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6: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辐射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力、法。第三条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行署)、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实施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卫生、建设、地矿、物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的管理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委托其下设的辐射环境管理所,具体
    2023-04-24
    25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计划、劳动、财政、物价等有害作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
    2023-05-03
    171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未设地方税务机关的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税务机关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代征,具体代征方式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三资”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征收。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出售商品房的,可按季办理纳税申报,于每季度后十日内,以上一季度商品房出售的发出数申报土地增值税;出售不
    2023-05-03
    263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133号)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治理项目,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采取限定时间、治理内容及指标进行强制性治理;治理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限期治理项目计划,并把限期治理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排污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限期治理项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3-04-24
    157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政发[2007]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做好这一时期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指导和推动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一、“十五”主要成就“十五”期间,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保持健康、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各项主要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一)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再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自治区党委、
    2023-05-05
    402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发问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向大气排放烟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办法。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烟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类尘浓度测定的数据,作为征收或减、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第四条、城市应逐步建立烟尘控制区。对各种锅炉、窑炉、茶(浴)炉、营业大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实行定量控制,防治城市烟尘。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炉、窑、灶,应实行环境景响评价制度。炉、窑主体应与消烟除尘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工程竣工后,消烟除尘设备应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权用。第六条炉、窑、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选购、使用的锅炉燃烧设备,消烟除尘设备应是国家主点厂家生产的合格产
    2023-04-24
    132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醉驾的受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收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8
      一、计时收费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2.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3.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4.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二、计件收费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2.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费用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0
      一、计时收费1.执业3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500元;2.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000元;3.执业8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1500元;4.执业20年以上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一般不低于2000元。二、计件收费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案件,每件1000-20000元。2.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第21条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8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华侨、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 宁夏回族自治区xx条例38条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30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二)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三)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