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法庭作用、决议事项等较之旧法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本文从实务角度,就破产清算程序中(因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实践中并不多见,且该两个程序中,除债权人会议所议事项和表决层次略有差异外,其它方面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大同小异),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组织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探讨,以期对破产审判实践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会议法定程序和内容的变化
(一)主体地位方面。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新破产法突出债权人权利自治,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法院负责首次债权人的召集。众所周知,会议主持人与会议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换言之,在新破产法视野下,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由原来的“主角”转换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组织者和服务者。这一角色变化反映在债权人会议的会场布置和座次安排上,就是债权人会议主席十分抢眼地坐在了会场“上方”。
(二)破产债权确认方面。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登记工作由法院或者清算组完成,有关债权异议由破产法庭直接裁决,一裁终局。新破产法不仅将债权细化为现实债权、诉讼仲裁未决债权、附条件债权等,还将债权异议处理程序与破产法庭审理职能相分离,赋予破产管理人、异议债权人另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的诉权。债权异议处理程序由过去的直接裁决、一裁终局到现在的另行诉讼、二审终审的制度变化,导致债权人会议上,债权核查确认事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破产法庭在这一环节的任务,不再是对债权的实质性确认或者裁决,而是将债权人进行分类,区分出完全表决权债权人、部分表决权债权人和无表决权债权人,为下一步的议事表决做好铺垫。
(三)讨论议事内容方面。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议程为三项内容:即核查债权;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而新破产法第61条规定了11项议事内容,分别是: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重大变化导致了表决票制作,表决顺序、方式、轮次的系列变化,同时要求破产法庭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保证债权人顺利行使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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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决议法定参加及程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4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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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怎么召开?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2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召开,然后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出建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各种重要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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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安徽在线咨询 2023-10-2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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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怎么才能召开,法律依据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1-06破产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破产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举的债权人代表和债务人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超过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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