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史上,有一个关键词注定让人无法忘记,那就是“经济特区”。而作为改革的突破口、试验田,作为开放的窗口,深圳经济特区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并在新时期继续演绎着有声有色的活剧。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来回顾一下深圳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总结经验,推动发展。
多年来,深圳市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改革创新,坚持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中出现的问题,用改革的办法化解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强化制度建设,注重权力制衡,不断改革招标投标制度,创新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坚决预防和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投标改革经历了三次重大的阶段性跨越,实现了三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基本构建起了有形建筑市场的“阳光作业”机制。
第一次制度创新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第一次制度创新,以2001年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全面修订为重要标志。当时有形建筑市场的问题集中反映在:部分招标工程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监管重点不突出;建筑产品仍实行计划定价模式,缺乏价格竞争机制;工程标底参与和影响评标,投标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探听标底谋取中标;政府职能未根本转变,主管部门在交易活动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市着重进行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和完善:第一,确立了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凡是必须招标的工程,包括房屋、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都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主管部门将监管重点放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上。第二,明确规定标底必须公开,且不作为评标的依据。从根本上防止了探听标底、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第三,实行低价中标原则,投标人自主报价,价低者得,建立起以价格要素为主的建筑市场竞争机制。第四,将招标投标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主管部门只扮演“裁判员”的角色,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主管部门不干预、不亮“红灯”。
第二次制度创新
以2004年上半年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重要标志,深圳市进行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第二次制度创新。招标投标改革推动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同时,有形市场也暴露出一些新矛盾、新问题。最突出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集中表现在:不少招标人利用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围标、串标现象比较严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存在主观随意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有形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影响到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直接参与和推动下,该市进行了招标投标制度第二次重大改革和调整:一是限制招标人的资格预审行为,一般工程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二是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预选承包商的资格审查实现“三公开”,即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资格审查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人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择投标人。三是限制业主参与评标,非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四是规范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程序,对于应急、保密工程制定了严格的认定程序,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五是取消对投标人数量的限制,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企业数量一般不得少于11家。六是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除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评标专家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七是设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高压线”,用纪律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
经过两次制度创新,深圳市的招标投标改革成效显著。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明显规范,基本实现了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节省了大量国有资金和政府投资,近5年来,通过招标投标累计节省资金近200亿元,仅2006年一年就节省资金超过50亿元;工程质量稳中有升,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招标投标投诉率大幅降低,从过去每年近百件投诉减少为目前的20件左右;招标投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所有审批、备案工作基本实现了“零时限”;健全了建设领域的反腐保廉预防体系,较好地解决了“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难题。
第三次制度创新
在有形建筑市场解决了突出矛盾,基本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部分工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恶性价格竞争,个别工程仍然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招标投标“择优”原则突出不够,评标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及中标工程的后续管理较为薄弱。针对这些问题,2006年,深圳市又组织修订起草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重点建立和完善了10项招标投标制度,其出台标志着深圳招标投标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
这10项主要制度包括:一是工程集中交易制度。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均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二是资格后审制度。改原来的“面对面”投标为“背靠背”投标,从程序上解决围标的问题。三是优质优价和优质工程奖励制度。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工程质量的奖励条款,获得“鲁班奖”等奖项的承包商可直接承接一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四是合理低价中标原则。进一步完善评标定标方法,完善低于成本投标的劝退程序。五是承包商履约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评价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评标择优的重要依据。六是商务标清标制度。在评标前对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清标,并作为评标的依据。七是串通投标的直接认定制度。一旦认定了11种围标、串标情形,即可作串通投标处理。八是评标质量反馈制度。招标人对评标结论进行反馈,对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将进行警告或清出专家库。九是工程变更备案和结算审核披露制度。超过限额的工程变更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结算报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结算价超中标价严重的予以通报和披露。十是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监察、建设等有关监督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决策招标投标及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大问题。
在不久前召开的一次规范建筑市场大会上,深圳市有关领导宣布,近期将通过资格后审制度、联合执法、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菜单化等多项措施继续深入推进招投标改革,解决围标串标、设计浪费、标底虚高等问题。我们将拭目以待,期待深圳再次带给我们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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