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单独的强制措施理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作出同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显然要比取保候审强得多,对这两种强制措施没有附加条件地选择适用,应该说很不科学。
1.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程序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均作了规定,总体来说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居所等活动空间的限制;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自由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到底限制在什么范围之内,各方面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这就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监视居住者的义务:不得干扰证人作证和不得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但如何在监视居住中发现被监视居住者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却缺乏有关配套措施和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杜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和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对被限制自由的人实施电子监控,以防止其逃逸和串供。
2.监视居住的规定忽略了对第三者权利的保护。我国对监视居住对象的行为的要求是“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与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这些家庭成员并不涉嫌犯罪,其合法权益当然应当受到保护,但监视居住所含之义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的监视,这就导致生活在这个住所里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也处于监视之下,其生活隐私也受到了一定的侵犯。我国诉讼法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使得执法部门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3.三机关就监视居住的解释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在三机关的解释中,各部门都体现了自己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观点,造成了不协调之处,主要体现为:
(1)三机关对变更监视居住的条件各不相同。
(2)有的实施细则有扩充解释现象,如公安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被监视居住者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的扣押,就是对诉讼法原义的突破,扩大了自己的解释权。
(3)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出现了重复决定的情况,导致了监视居住期限过长,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出入。
4.无权利救济措施。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人身自由历来被理论界、实践部门所重视,同时也关乎权利拥有者的根本利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是一种基本法治理念,各国诉讼法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均有救济方面的详细规定,如律师的参与等等。而我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权力至上理念和立法行政化色彩,导致在权利的救济方面的规定为空白,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违法限制时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
-
监视居住制度是否还存在羁押问题?
285人看过
-
监视居住在制度设计上的主要问题
338人看过
-
监视居住制度应该取消
159人看过
-
监视居住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294人看过
-
监视居住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300人看过
-
是否存在居住区监视的情况?
366人看过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 更多>
-
-
限制居住监视居住方式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13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
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是怎样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7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
监视居住是哪些意思,监视居住的住处又在哪里?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4当然是指房屋。一般为犯罪嫌疑人的住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
-
违反监视居住处罚制度的处罚有哪些?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30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反监视居住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