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电视台记者暗访的录像资料认定其证据效力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9:54:24 405 人看过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此批复中并未明确规定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人(如电视台的记者)可以例外,法律也并未赋予诗记者这样的特殊权利,因此电视台记者暗访取得的录像资料同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记者暗访多是在当事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有的记者在暗访时,会有自己的主观意志在其中,暗访取得的资料不一定是客观、公正的。但如果记者暗访取得的资料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能证明相同的问题,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21: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证人证言相关文章
  • 录像等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否认。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
    2023-06-14
    172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视听资料怎样确定其证据效力
    一、民事诉讼中法院对视听资料怎样确定其证据效力1、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1、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首先,要由录音人和录像人证明录音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音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音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人证明在复制时无剪辑增减录音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辨别是否是自己的声音和图像。例如,可采用声纹鉴定等方法鉴定声音。2、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无证明力,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方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高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音有无伪
    2023-04-26
    434人看过
  • 何谓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所谓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把作品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图像组成,并且必须借助于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产生视觉、听觉或者视觉听觉同时作用的作品。电影作品,首先应创作电影剧本,在此基础上,经导演、演员、配音、置景、摄制、剪接、合成而制成的影片,在该片合成完成之前的阶段性成果,不能称之为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单指经剪接合成而成的电影片,而不指完成之前的任何阶段性成果。电视、录像作品仅指以拍摄电影的方式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电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具有复合性,其中影视片享有影视作者著作权,音乐插曲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镜头享有摄作作品著作权。
    2023-06-05
    328人看过
  • 怎样确定视听资料证据效力
    现实生活中,如何判断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这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首先,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这种方法侵犯了他人隐私空间和安全感,为违法采证;而物业公司在管辖小区的出、入口,楼道内安装摄像仪,是在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进行的,其合法性不受影响。其次,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银行安装探头、监控装置,其安装目的是为了清楚反映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钱物的交接是否有误,为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留下线索,维护金融安全,是合法的。再次,可从该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新闻媒体往往利用偷拍、偷录的资料对黑幕曝光,不仅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而且通过这一方法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批评。这种视听资料用于正当目的,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的。如果用于要挟被偷拍、偷录对象,
    2023-06-20
    373人看过
  • 电视台记者以不播出录像为由索财是否可以定性为受贿罪?
    □张胜利蒙凡王可寒案情:2005年底至2007年3月间,河南某电视台聘用的公共频道摄像记者王某和无业人员武某预谋后,利用王某电视台记者身份,以所拍摄的电玩城经营赌博生意的录像资料可以不播出,隐去店名、路名或者不再做后续报道等为由,通过武某主动与各被报道对象联系索要财物,先后7次收受周某、王某等六家电玩城、游戏厅老板的款项,共计81000元。其中,王某实际分得赃款32500元,武某分得赃款34500元,其余款项送与其他知情人,后案发。分歧意见: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武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本案中,第一,各被报道对象并没有因为想谋取任何利益对王某、武某有所请求,而是王某、武某利用自己掌握或者拍摄的不利于被报道对象的资料,通过武某主动与各被报道对象联系以不曝光为名索要财物。在该行为中,被索取人是被动的,其与索取人之间并没有所求与所应的关系,被索取人只是希望
    2023-06-11
    97人看过
  • 录音录像遗嘱效力如何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录像中的声音能完整地反映遗嘱内容,且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就可以认定为录音遗嘱。遗嘱人在录像时必须头脑清醒,具有表达能力,而且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同时,要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在录像中说明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以及当时的录制情况等事项。即录音录像遗嘱是有效的遗嘱。一、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2、遗嘱
    2023-03-03
    283人看过
  • 关于录音资料的效力认定
    录音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类证据,对于公民私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一是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二是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三是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
    2023-08-17
    325人看过
  • 对于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具体是怎样的
    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三是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
    2023-06-14
    332人看过
  •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现场遗留物如何提取
    一、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实务中,判断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效力,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首先,可以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这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私自安装窃听装置,这种方法侵犯了他人隐私空间和安全感,为违法采证;而物业公司在管辖小区的出、入口,楼道内安装摄像仪,是在相对开放的公共场所进行的,其合法性不受影响。其次,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银行安装探头、监控装置,其安装目的是为了清楚反映工作人员与顾客之间钱物的交接是否有误,为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留下线索,维护金融安全,是合法的。再次,可从该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新闻媒体往往利用偷拍、偷录的资料对黑幕曝光,不仅满足了大-众的知情权,而且通过这一方法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批评。这种视听资料用于正当目的,是可以作为合法证据的。如果用于要挟被偷
    2023-03-30
    82人看过
  • 视频、录音证据有多大的证据效力
    3月28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庭上,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拿出丈夫私密对话的录音,还当庭播放“丈夫自拍”的视频。27岁的李*婷(化名)年轻漂亮,丈夫周-俊(化名)在市区经营多家服装店,事业有成。婚后不久,李*婷觉得周-俊对她失去了兴趣,每晚回家倒头就睡。去年7月起,李*婷发现周-俊对婚姻和家庭不忠,先后与五六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李*婷有一天在家里打扫卫生时翻看周-俊的手机,发现里面竟有多段他自拍的与不同女子的亲密视频片段,其中两名女子还是服装店的熟客。李*婷暗中搜集了一些证据,录到丈夫与“情人”之间的私密对话,获得丈夫的通话记录。在庭审过程中,李*婷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认为是周-俊对婚姻不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周-俊存在过错,她应多分财产。周-俊则称妻子播放的所谓性爱视频,里面看不到他本人,男主角不是他,多次通话记录,只是表示他与那些女子是知己,但没有实质交往。他没有不忠,妻子老是疑神
    2023-06-14
    372人看过
  • 对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应怎样认定
    一般多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Ψ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2023-06-12
    203人看过
  • 什么样的视听资料可以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其合法性:(1)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2)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3)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
    2023-03-24
    135人看过
  • 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来的形象或音响、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以及其他信息保存手段记录下来的资料来证明事实的证据。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是否应当归入视听资料范围。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入视听资料。理由是:但凡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根据传统证据法理论,该种在计算机内存储的信息可以被视为视听资料一类。至于何谓视听资料,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扩张式解释的方法来涵盖电子证据然而,仅仅由于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像均需借助于一定的技术设备才能显示出来就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是不尽科学的。事实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技术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前者是对声音、图像的记载,记录的是模拟信号;后者是用二进位数据表示的数字信号,可以记录包括录音、录像在内的多种内容。模拟信号之间的任何变化,在理论上说都是可以再现的,但数字信号根本不具有这种特
    2023-06-07
    198人看过
  • 河南电视台记者采访中被撞身亡肇事司机受审
    3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司智洪采访中被撞致死一案,检察机关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司智洪的家属提出59万元的赔偿要求,法庭未当庭宣判。2008年11月27日22时20分,邹理博驾驶轿车沿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州大道农业路立交桥南上桥口附近时,撞上了正在路中间采访一起交通事故的司智洪,司智洪被撞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邹理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司智洪的妻子、儿子及父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邹理博和肇事车主郑州人和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共计59万余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分歧较大,当庭调解不成功。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中国法院网
    2023-06-11
    189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证人证言
    相关咨询
    • 记者暗访录像是合法的有效证据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4-05
      暗访是电视台采访其中一种手法,一般都用于揭发黑暗面的新闻,几乎不针对个人。如果你是被曝光对象,在公共场所的情况下,是不涉及到侵权的,只有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时,才受法律保护。另外和你说一句不管是电视台或者其他媒体,他都是政府的喉舌百姓的代理人,起到是纽带的作用,如果涉及到官司,你也很难打赢,不妨找个人谈,效果会更好,个人建议,你自己三思,呵呵。。
    • 记者暗访录像播放的要求?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5
      暗访是电视台采访其中一种手法,一般都用于揭发黑暗面的新闻,几乎不针对个人。如果你是被曝光对象,在公共场所的情况下,是不涉及到侵权的,只有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时,才受法律保护。另外和你说一句不管是电视台或者其他媒体,他都是政府的喉舌百姓的代理人,起到是纽带的作用,如果涉及到官司,你也很难打赢,不妨找个人谈,效果会更好,个人建议,你自己三思,呵呵。。
    • 记者暗访录像这方面的内容是怎么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26
      电视台不能随便采访人,拍摄需要获得当事人许可。 也不能未经当事人许可,就播出到电视上。 正确的采访流程是,采访前先获得当事人的采访许可。 采访后需要当事人签字,认可该内容可以播出,才能在电视台播出。 如果暗访之类的,可以通过马塞克等技术手段来保护当事人身份。
    • 如何判定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9-04
      视听资料在查证属实后具有证据效力。法定证据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所有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记者暗访录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可不可以泄露出去?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30
      不管是电视台或者其他媒体,他都是政府的喉舌百姓的代理人,起到是纽带的作用,如果涉及到官司,你也很难打赢,不妨找个人谈,效果会更好,个人建议,你自己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