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劳动争议案件是否超过了仲裁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21:14 428 人看过

[案件]原告:张荣荣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张荣荣的工作单位是信宜市农业厂。1988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与张荣元原单位上级机关化工公司签订协议,共同设立储蓄所。《协议》第五条规定,化工公司选派的存款人在管理、工资、劳动保险福利、思想教育、工作考核等方面受化工公司领导,etc江苏省化工总公司负责奖惩、管理和推广。张×荣是**化工公司选定的存款人,先后担任存款人、储蓄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1992年5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成立信宜工商银行劳务公司。1992年6月16日,新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该劳务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1992年6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分行与江苏省化学工业公司签订协议,取消联合办公。协议内容如下:1、自1992年6月1日起,原联合办公协议解除,苏新中路原仓储用房由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租赁,租金由信宜工商银行支付。2、1992年6月1日前,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分行按原联合协议一次性支付应交代理费。3、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结合江苏**化工公司现有存款人的客观情况,负责安排3人到信宜工商银行劳务公司工作,其余由江苏**化工公司安排

1992年7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在未通知张荣的情况下,主动将张荣的档案移交给劳务公司,但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仍安排张荣进储蓄所工作,并于1995年根据国银发(1997)8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任命张荣进为储蓄所副所长,升格为自我管理办公室的研究所所长应由我行选派的合格官员担任;第四条规定:联合体改建中的人员安排,原则上原联合体人员全部退休,积极调整劳动力结构,以行业人员充实为主渠道。如果确实难以在不形成新的联合代理人员的前提下调整人员,可以采取引进劳务的办法。在对原联合代理人员考核的基础上,企业仍对其人事劳动关系负责。签订协议的人员名单在本次工作结束后上报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

但是,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没有按照本规定与张荣原单位重新签订协议,而是在1997年,张国荣调任新建路储蓄所副所长,主持工作至2000年6月,张国荣认为,1997年6月20日,信宜市工商银行劳务公司注销后,他被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调到单位工作,是该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分行将张×荣的档案转到新沂**商场。1999年,新沂市**商场被新沂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新沂市**商场破产职工名单中没有张×荣的名字。于是,张国荣认为自己是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的正式工作人员

2000年4月27日,工苏发(2000)120号文第6条规定,要加强代理和临时工的清退工作,各分支机构结合网点撤并、机构重组、改制、所属机构社会化等,加大对现有代理机构和临时工的撤换力度,今年对亏损经营机构的代理机构和临时工全部撤换,所有未被免职的代理人和临时工,都将从“职工工资”科目中扣除。因此,增加的费用将由各银行解决。中国工商银行新沂分行于2000年12月29日解除与张国荣的劳动合同,并按照省政府《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市分行起草协议书》第号文件的规定,向张国荣支付安置费13026元,并请张国荣签字,张国荣在协议书中写道“补偿费过低,暂不同意,“预定房间”,签了字,收到了安置费。后来,张*荣多次到省银行、徐州分行和信宜分行上访,要求中国工商银行信宜分行恢复劳动关系。省行、徐州分行、信宜分行始终承诺,将再次处理张×荣的劳动关系。2001年11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劳动仲裁分公司人员再次到信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张×荣的劳动关系,信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先后与工行行长谢某、顾某、郭某多次协商,但最终的结果没有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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