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1997年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29 16:28:02 451 人看过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发布文号: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修正)广东省人大(1993年4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26日公布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的决定进行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股东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与会计第六章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第七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本条例在特区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第五条公司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公司”的字样。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不标明“有限公司”字样的,或者未依法核准登记为公司的企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有限公司”字样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公告;拒不执行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处罚。第六条公司以其在特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七条设立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第八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法人投资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以投资为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出于控股需要的除外。违反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第十条公司的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或者其他人,但以借贷为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因经营活动需要按有关规定融资者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但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或者股东会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负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在为公司承办申请登记事项及制作向社会公开的文件时,应当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原则。前款所列机构及人员有渎职行为或者与公司串通作假的,由业务主管机关依法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对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可以改组为公司,其国有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享有。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由市政府规定。第二章设立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至少应有一人在特区有住所。第十六条设立公司应当订立协议,明确各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期间的权利、义务。第十七条制定公司章程应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各出资人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五)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八)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九)财务和会计制度;(十)董事和监事的任期;(十一)利润的分配办法;(十二)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十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十四)终止与清算;(十五)其他应载事项。第十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出资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不同行业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市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第十九条出资人认缴的出资可依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依前款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首期缴纳的出资额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并不得低于前条规定的最低限额,其余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二年内缴足;生产经营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公司,出资人首期缴纳的出资额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违反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按期缴足所认缴的出资的,登记机关应责令董事或者执行董事限期催缴。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有权向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一条出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出资人的全部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首期缴纳的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首期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二条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应当经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由各出资人协商作价或者由依法核准登记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第二十三条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司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设立公司的申请书;(二)公司名称准用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各出资人的验资证明;(五)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资格证明。经营特定业务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还应当提交核准文件。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给予书面答复。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司经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登记机关缴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公司成立时,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作价显著高于实际价值的,股东对公司负连带缴付差额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出资证明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六)出资证明的签发日期。出资证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编号。第三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出资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出资人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公司未能成立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发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第三章股东第三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照本条例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法律、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的特别规定除外。第三十四条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擅自抽回资本。第三十五条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股东有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股东可以将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非股东。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将其股权作为抵押标的时,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十八条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变更股东名册。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股权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该转让不得对抗公司。第三十九条股东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第四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第四十一条股东对公司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批准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抵押;(四)决定公司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五)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七)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和盈余分配方案;(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常会和股东临时会。第四十五条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常会由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公司违反前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召开或者不按期召开股东常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召开。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依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临时会。公司应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请求,应当召开股东临时会。第四十七条召集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通知每一股东。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对下列事项的决议应当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三)解散公司。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由出资额占公司资本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决议方法。第四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第五十条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向股东会或者不设股东会的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不设立董事会的,应设一至二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第五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不设股东会的,执行全体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四)决定公司财产的抵押、转让;(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拟订公司弥补亏损或盈余分配方案;(七)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方案;(九)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十一)决定对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二条董事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第五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设股东会的,由全体股东委派。第五十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不设立董事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第五十五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可以聘请经理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决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指控犯罪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三年的;(四)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员,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受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撤销的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所在企业受破产清算或被撤销未逾三年的;(六)负有重大债务长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获得的利益,股东会或者不设股东会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作出决定将其收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公司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公司可以设监事会或者一至二名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第五十九条监事会至少应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六十条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由股东出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不设股东会的,由全体股东委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公司员工出任,由公司全体员工选举和罢免。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者监事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不设股东会的,向全体股东报告工作。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董事会会议;(二)审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三)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四)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的工作;(五)依公司章程召集股东临时会;(六)当董事、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二条监事对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应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五章财务与会计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向税务机关呈报。第六十五条登记机关进行年度检验时,公司应将资产负债表呈报登记机关。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呈报,并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备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第六十七条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首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百分之五作为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积达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五时可不再提取。第六十八条法定盈余公积金应当用于下列各项用途:(一)弥补亏损;(二)增加资本;(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法定公益金应当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第六十九条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第七十条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分配利润的,由登记机关追回违法分配部分,并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公司可依本条例规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第七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公司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应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出决议。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并、分立的,或者合并、分立时,在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上作虚假记载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公司应自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公司未按前款规定通知和公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通知和公告,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罚款。第七十四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第七十五条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公司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未提出异议的,原公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承担。债权人对公司分立未提出异议的,原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按分立决议承担。第七十七条公司合并不成的,因筹备合并而产生的债务由筹备合并各方共同承担。第七十八条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股东股权折合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现存净资产额。超过公司现存净资产额的,公司全体股东应对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缴付差额的责任。第七十九条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第八十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依本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分别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设立登记。第七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第八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适用本条例第二章有关出资的规定。第八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第八十三条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否则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不同行业的公司,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限额。第八十四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二)公司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三)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四)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公司新设分立;(五)依法被撤销;(六)公司无正当理由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七)依法被宣告破产。第八十六条公司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公司依前条第(一)、(二)、(三)、(四)项原因终止的,由股东会成立清算组,不设股东会的,由全体股东成立清算组;依前条第(五)、(六)项原因终止的,由登记机关成立清算组。第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公司债务;(五)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六)处分公司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和仲裁。第八十八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第八十九条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性质、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分别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组应拟定清算方案。公司成立清算组的,清算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三分之二同意后实施;登记机关成立清算组的,清算方案应当报登记机关核准后实施。第九十一条清算开始后,公司应当停止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擅自处分的,由清算组追回财产,并由登记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二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担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第九十三条公司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二)税款;(三)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所列顺序清偿后,剩余部分应当按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给股东。第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通知全体股东。第九十五条清算组无法履行职权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不依法履行职权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九十六条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成立的清算组,应有中国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第九十七条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的各种收支报表及财务帐册,报公司股东会或不设股东会的公司全体股东,由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自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送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第九十八条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公司终止。第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过错造成公司或者债权人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第九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在特区设立的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完善公司的条件和公司章程,并在1994年年度检验期内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第一百零二条以有限责任形式在特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规定公告的事项,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或者市政府明文指定的其他报刊的显著位置登载。第一百零四条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市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违反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按期缴足所认缴的出资的,登记机关应责令董事或者执行董事限期催缴。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有权向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请求损害赔偿”。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刊上重新公布。1993年4月26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01: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格式合同】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
    (1998年7月2日第二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秩序,防止滥用格式合同条款牟取不正当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人)使用预先拟定的合同文本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处理有关格式合同的争议时,应当优先适用经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修改后的个别商议条款。?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订立或履行的格式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格式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相关事项应当遵守公平、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第五条在格式合同条款可以作出两种以上的解释时,以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为准。?第六条格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运输、邮政电报和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奖券、彩票等特殊合同形式可除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传真、计算机互联
    2023-06-09
    318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第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租住人员登记表》,并同时向受理登记的机关提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承租人身份和法律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必要时,经办人员可要求当事人出示上述证件的原件。委
    2023-06-10
    436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保护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特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保护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2023-06-09
    298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府[1998]第77号修正)
    注:本文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6日)修改后最新版。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第三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
    2023-06-05
    249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变更为公司,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章设立公司的条件第一节发起设立的条件第四条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并依《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设立登记而设立公司。第五条申请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五个以上发起人,有过半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人在特区内有住所
    2023-04-27
    165人看过
  •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1994年8月3日省八届人大常务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举和报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2023-04-24
    57人看过
  • 1980年深圳开创了哪个经济特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决定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厦门建立经济特区。1980年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特区鼓励客商及其公司投资设厂或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工业,并在税收、金融、土地和劳动工资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条件。这4个特区的总面积为526.26平方公里,实行不同于内地的管理体制和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多种经济并存的综合企业、综合体制。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
    2023-07-05
    437人看过
  •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条例》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政府机关和注册登记地在特区内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所指的员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名册》,并提供单位的银行帐号。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的招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必须将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报社会保
    2023-05-03
    443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物质和医疗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本条例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本条例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工作。市计生、卫生、民政、财政、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市人大、市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依
    2023-05-01
    361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4-15执行日期:1995-4-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内部审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机关)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下列单位可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政府各部门;(二)国有的金融机构;(三)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企业;(四)国有的集团(总)公司和所属的有五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直属公司;(五)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
    2023-04-24
    475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有什么作用
    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有什么作用1、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2、凭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3、凭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4、因公务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出境手续;5、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6、符合办理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7、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8、按规定申请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9、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二、深圳市居住证申办的对象都有哪些(一)在深圳市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二)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30日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不可以申办居住证。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三、深圳经济特
    2023-06-08
    410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男方育婴假至少30天
    昨日(19日),深圳市妇联召开的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上,深圳市妇联主席蔡立表示,市妇联正在尝试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权上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从源头上维护妇女权益。据悉,这将是我国内地对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昨日(19日),深圳市妇联召开的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上,深圳市妇联主席蔡立表示,市妇联正在尝试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权上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从源头上维护妇女权益。据悉,这将是我国内地对性别平等法规的首次尝试,具有开创性意义。该条例将通过深圳市人大,在“两会”期间正式提交并进行审议。性别歧视现象大量存在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负责起草该条例的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余长秀时,她正在繁忙地撰写关于该立法的议案。谈到立法的初衷,她表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性别歧视,特别是一些妇女权益受到侵犯时,缺少一些刚
    2023-06-09
    113人看过
  • 1980年在深圳珠海哪和哪设置经济特区
    汕头、厦门。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中国经济特区有7个。分别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霍尔果斯、喀什。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1988年4月,设立海南经济特区。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抵押人)(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________(以下简称该笔贷款
    2023-07-22
    321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8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经营者不分所有制形式、行业种类和经营规模都有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限制、干扰或者歧视。第四条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五条县级以
    2023-06-12
    18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
    • 有关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9
      权利人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初始登记。
    • 深圳限行条例(修正案)第50条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8
      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
    •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十条什么内容?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4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市、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机构报送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情况,制定并执行审计计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管理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审计计划,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计划、审计结果等审计信息共享机制。
    •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有什么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1
      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