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否更改房屋购销协议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这是符合合同自愿签订原则的。由于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网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当事人在协议变更和解除合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变更和解除无效。
2.由于不可杭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指一些重大的自然灾害(如洪水等)。
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实际股行对非违约方来说己经不需要的情况下,若仍要求当事人各方继续履行,则对非违约方十分不利。因此,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房屋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质量标准承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等。
三、房屋购销协议生效要件是什么
房屋买购销协议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n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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