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95-9-25【实施日期】1995-9-25【发布单位】【文号】粤建房字[1995]110号
各市建委(规划国土局)、房地产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4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五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县的房屋租赁实施管理。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应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和租赁许可证制度。目前我省可继续实行已建立的租赁许可证制度,并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结合起来。
三、租赁双方签订的契约合同,是租赁当事人行为规范的依据之一。在房屋租赁管理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租赁契约的管理和监督。一是要向租赁当事人宣传签订契约的重要性;二是要对契约的内容进行监证,保证契约内容的合法、公平。
四、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以本地区房屋租赁矛盾突出的热点问题作为开展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突破口。如当前商场商铺出租纠纷较多,而其中的成因也较复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住时机,集中力量,解剖典型,解决难点,从而打开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局面,确立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导地位。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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